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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杭州市引进出国留学人员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15 生效日期: 1999-04-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1999]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拟订的《杭州市引进出国留学人员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杭州市引进出国留学人员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事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为积极引进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工作,更好地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杭州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实际,现就我市引进出国留学人员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引进出国留学人员的对象是: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出国留学后获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留学人员;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重点优先引进:高新技术、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等领域以及重大工程所急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于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急需填补空白项目的人员;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

  二、杭州市人事局是综合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工作的机构,负责制定引进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引进出国留学人员的信息综合与分析、资格认定和引进后的效益评估等工作,其所属的杭州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与职称专家处合署办公)具体承担为来杭工作或短期服务的留学人员提供咨询,帮助联系、落实接收单位,为留学生兴办企业、再次出国等事项提供服务,并受委托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三、出国留学人员为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可长期定居,也可短期应聘。主要方式包括:
  (一)在本市担任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单位和项目的高级职务;
  (二)担任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三)到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外商投资企业及国(境)外企业的驻杭机构工作;
  (四)到本市在国(境)外的企业、机构工作;
  (五)用自己的专有技术或资金向本市各类企业投资入股;
  (六)以技术入股或资本投资的形式在本市创办独资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
  (七)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咨询;
  (八)在本市高新技术或新型学科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九)在海外将他们学到的知识、掌握的技术、取得的专利、积累的经验和研究的成果等为杭州服务。

  四、在人才培养经费和科技经费中安排部分资金,重点资助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引进出国留学人员及重点优先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对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项目,也可根据需要给予一定的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和新兴产业的单位和项目,应当注重引进高层次的出国留学人员,并列出专项经费保证其实施。引进出国留学人员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应当留出部分资金用于再引进。

  六、凡应聘来杭承担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技改项目、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和开发的短期回国人员,由聘用单位提供一次单程或往返国际旅费,其在国内费用(工作津贴,食、宿、交通、研究费用)由聘用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解决。在聘任期内有重大贡献的,工资待遇可参照外国专家标准发给,并应给予奖励,应聘时间超过半年的可带配偶。

  七、对留学回国人员来杭工作时带进的非职务、无权事纠纷的科技成果和重大项目,经按《杭州市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组织鉴定后,确认具有国际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可按市人民政府科技进步奖的规定给予奖励;对留学回国人员为本市引进利用外资的经济技术项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确有经济效益的,可由受益单位向其支付一定的项目引进费;对留学回国人员将杭州产品成功打入国际市场,确有经济效益的,可由受益单位给予一定的报酬。上述项目引进费和报酬的具体数额由受益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商定,在受益单位税后留利中列支。

  八、引进出国留学人员的单位,在编制、职称、工资额度受到限制时,可向市编委、市人事局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追加。

  九、留学回国人员的薪酬和工作期间的住房等问题,可根据其在本市所任职务和本人的专业水平,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
  单位无住房的,由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提供临时住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经费由聘用单位支付;若要求自购住房,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可帮助联系房源。

  十、对留学回国人员的家属安置、子女入托入学、医疗服务、再次出入境等,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优先安排和提供便利条件。

  十一、来杭工作并定居的留学回国人员,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办理报批手续(无主管部门的由接收单位直接办理报批手续);通过国家、省有关部门分配来杭工作的,凭国家人事部开具的介绍信或国家教委开具的《报到通知》,由本人到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接转行政关系等手续。其中,通过国家、省有关部门分配来杭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随归配偶和子女,可凭国家人事部、国家教委户粮关系介绍信办理杭州市区常住户口;由本市直接引的留学人员及其随归配偶和子女,可凭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杭州市区常住户口。留学回国人员的国内随调配偶及子女优先办理进杭手续。短期应聘来杭工作并短期居住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及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等相应证明,在法定期限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或暂住登记。

  十二、留学回国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规定所购置的一辆免税国产轿车(含吉普车、旅行车、进口摩托车),由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符合国家规定的应予办理牌照,不受本市车辆牌照总量控制规定的限制。上述车辆的过户按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办理。

  十三、由本市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因私申请出国,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只要与受聘单位所签合同期满,可由单位签署意见,经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报市人事局审批,到市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出国手续。除合同另有规定,留学人员在杭州市内可自由流动;允许办理多次往返出入境的护照。

  十四、创办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区,为留学回国人员提供科学研究、科研成果转化、投资兴办实业的基地。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区设在国家级开发区内的,进区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享受开发区的有关政策待遇,同时享受杭州市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十五、欢迎暂不回国的留学人员通过杭州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或直接与我市各类企业、科研、院校等单位进行联系和咨询,或向我市提供科技咨询、最新科技信息、知识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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