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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市容环卫局关于杭州市全面实施总量排污收费中建筑垃圾收费项目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01 生效日期: 1998-12-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发[1998]2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市容环卫局《关于杭州市全面实施总量排污收费中建筑垃圾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杭州市全面实施总量排污收费中建筑垃圾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
  市政府:
  市政府于今年7月17日以杭政(1998)12号文批转了市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在杭州市全面实施总量排污收费的意见》。根据文件精神,建筑垃圾应归属于固体废物收费项目。考虑到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按照总量排污收费原则,拟将建筑垃圾收费和处置等管理工作委托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支队负责实施。现就建筑垃圾收费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实施时间:1998年12月1日起。
  二、收费范围:杭州市区。
  三、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环发(1998)73号文件有关固体废物的收费标准,暂按每吨5元收取。
  四、征收对象:凡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的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排放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的排污者。
  社会公共福利性质的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由排污单位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免征。
  五、执收单位:杭州市建筑垃圾收费由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支队组织代征。
  六、建筑垃圾收费按国家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征费用直接缴入市环保局排污费征收专户,统一解缴市财政。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予批转执行。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市容环卫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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