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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13 生效日期: 1995-06-13
发布部门: 深圳市宝安区政府
发布文号:

 为妥善处理好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规定和市、区有关政策,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特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历史用地遗留问题范围和时间界定问题
  1、历史用地遗留问题是指在1983年1月26日(含当日)后到1993年1月1日(不含当日)前发生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等行为的用地问题,主要类型包括:
  (1)农村集体单位或镇经济发展公司非法转让土地(包括转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自用的土地);
  (2)非法占地;
  (3)农村集体单位或镇经济发展公司非法出租土地超过八年的;
  (4)农村集体单位或镇经济发展公司非法合作建房(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建房分成产权或利润);
  (5)非法改变用途。
  2、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问题不属本次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的范围,待政府公布有关规定后另行办理。
  (1)农村私人宅基地的转让;
  (2)行政划拨、协议出让土地非法转让;
  (3)1983年1月26日(不含当日)之前已使用的土地;
  (4)农村集体单位或镇属企业利用经批准自用的工商用地兴建的建筑物通过宝安区或原宝安县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领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来源合法的;
  (5)农村集体单位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提供集体土地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成立合作企业的;
  (6)用地单位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地时,未经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而返还给被征地村的土地;
  (7)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不含当日)以前,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镇人民政府使用的集体土地作为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将其中的土地安排给镇企业使用,现仍为该企业自用的。
  (8)土地来源合法的在建或已建工程项目,但未办理建筑报建手续的。
  (9)土地来源合法的在建或已建工程项目,但未按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的。
  3、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在1983年1月26日(含当日)后到1987年1月1日(不含当日)前发生,属已办理手续且属自用的建成项目,经审核处理后,该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定为行政划拨用地;若用地单位愿意按处理办法的规定补交地价,签定土地使用合同,该土地来源定为协议用地。

  二、关于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后的权属问题
  1、按照《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规定,经处理后的土地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一律转为国有土地,经有关当事人在向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申请处理前,应协商一致,自行处理好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
  2、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办公室接受申报单位的申请并对土地权属情况调查核实后,给原土地所有人(农村集体单位)发出通知书,农村集体单位须在接通知之日起30天内到遗留办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视同认可,该用地即转为国有土地。

  三、已建成项目、在建项目、拟建项目界定和缴交地价标准问题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地项目为已建成项目:
  (1)在1993年1月1日(不含当日)之前的已竣工的项目;
  (2)在1993年1月1日(不含当日)之前已向县或镇级主管部门进行建筑报建手续的现已竣工的项目。
  2、不属本条第:款规定的为在建或拟建项目。
  3、已建成项目按《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规定第七条的表二和补充规定的补充地价表一处理和计收地价,在建或拟建项目一律按现行的地价标准计收地价。
  4、《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办法》规定的补交地价表修改如下(见补充规定的地价表一),凡已建成项目不属农村集体单位使用的,一律按补充规定的地价表一计收地价。
  补充规定的地价表一:
  ┌─┬─────────┬─┬──┬──┬──┬────┐
  │地│补交土            │业│自用│自用│商  │商业    │
  │等│地价地            │用│住宅│办公│房  │服务业  │
  │级│(元/M平方)用   │地│用地│用地│用地│用地    │
  │  │建筑面积途        │  │    │    │    │        │
  ├─┴─────────┼─┼──┼──┼──┼────┤
  │一                    │90│ 150│ 250│ 350│     450│
  ├───────────┼─┼──┼──┼──┼────┤
  │二                    │80│ 130│ 230│ 320│     410│
  ├───────────┼─┼──┼──┼──┼────┤
  │三                    │70│ 120│ 220│ 290│     370│
  ├───────────┼─┼──┼──┼──┼────┤
  │四                    │60│ 110│ 210│ 260│     330│
  ├───────────┼─┼──┼──┼──┼────┤
  │五                    │50│ 100│ 200│ 230│     300│
  └───────────┴─┴──┴──┴──┴────┘
  注:(1)经原宝安县办理了报建手续并按规定缴交市政费的,按上表标准的65%收取,只经镇一级办理了报建手续,并按规定缴交市政费的,按上表标准的75%收取。
  (2)单身公寓、单身宿舍用地地价(以建筑面积计收)按自用住宅用地地价标准的0.85、0.8倍计收。
  (3)为小区配套的商业服务性行业用地地价(以建筑面积计收)按自用办公用地地价标准的1.3倍计收。
  5、按《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规定的补交地价表二和补充规定的地价表一处理后应当缴交的地价款不得作任何减免。

  四、现行地价标准和;临时用地租金标准问题
  1、现行地价标准分协议地价标准和市场地价标准。建设单位自用的项目采用协议地价标准计算地价,建设单位符合规定的条件进入房地产市场的项目采用市场地价标准计算地价。
  2、协议地价标准按《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协议地价标准及减免办法》(深规土[1995]41号)执行。市场地价标准和临时用地租金标准按区政府批准的文件执行。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非农建设用地参照协议地价标准,按下列规定缴交市政配套设施费。
  (1)属非农建设用地标准内的土地,免交市政配套设施费。
  (2)属非农建设用地标准外的土地,用地者自行完成七通一平及市政配套设施的,缴交50%市配套设施费。

  五、按《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处理后的土地使用年期和起始时间问题
  1、土地使用年限期按有关规定确定。
  2、土地使用起始时间从用地者与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计起。
  3、在建、拟建的综合楼以土地用途所占比例最高的土地使用年期作为综合楼所占土地使用年期。
  4、已建综合楼按使用功能确定的最高土地使用年期作为该综合楼所占土地使用年期。
  5、农村集体单位使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年期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

  六、关于开发投资评估问题
  开发投资是指建设单对申报的用地进行七通二平所投入发生的征地及拆迁补偿费、七通一平费用、勘察测量、设计费等项目费用。各项费用的计算参考建设单位的实际投入核定,但不得超过现行的标准和规定。

  七、关于在建、拟建项目已向县、镇人民政府缴交市政费的问题
  建设单位已向县、镇人民政府缴交市政费的可在按现行地价标准计算的总地价内扣减已交部分。建设单位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必须提交所在地镇政府核实过的已交市政费的证明文件,所扣减的数目不得超过区政府规定返还给镇政府市政费的标准。

  八、关于在建竣工项目的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图纸的问题
  凡申请处理历史用地遗留问题的在建或竣工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提供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图纸(深圳市注册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盖章)。对申请单位无法提供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图纸的,已建成的建筑物按临时建筑物处理,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时只进行土地初始登记。

  九、关于规划管理问题
  1、处理历史用地遗留问题规划管理的依据是市规划国土局审批的分区规划和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审批的详细规划。
  2、申报项目的用地性质与分区规划的土地用途相矛盾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属拟建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同意按规划的功能进行建设的,给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建设单位不同意按规划的功能建设且又无法调整用地的,该用地经实际的开发投资评估补偿后由政府收回;特殊情况的,经现场踏勘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局业务会审定。
  (2)属已建或在建的项目用地,且项目用地或小区规划经原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了报建手续的,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状、实事求是、合理合法”的原则,给予补办用地手续。
  3、申报项目的用地范围与市政详规市政路网相矛盾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属拟建项目用地,按市政详规的路网控制要求重新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2)属已建或在建的项目用地,且用地或小区规划经原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了报建手续的,分以下二种情况处理:
  A、用地范围与市政道路局部有矛盾,但对道路影响不大,对机动车道无影响的,遗留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局业务会审定。
  B、用地范围与市政道路有较大冲突,经现场踏勘,设计论证后无法调整路网,在建、已建项目按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办理。

  十、关于农业发展基金、育林基金,耕地占用税等问题
  1、凡用地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已占用水田、旱田、菜地、鱼塘、果园、林地的,必须按规定补交农业发展基金、育林基金、耕地占用税等税费。
  2、农业发展基金的缴交标准。凡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发生在1989年7月6日以后的,按照占用菜地水田、旱田、鱼塘每平方米7.5元,果园地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缴纳,由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代区政府收取;属省用地批文,且批文在1989年7月6日以后批准的,免交农业发展基金。
  3、育林基金和植被恢复费的缴交标准:凡属缴交的,按照征用占用林地面积每亩80元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
  4、耕地占用税,农业税的缴交标准:耕地占用税按占用耕地面积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向财政部门缴纳;农业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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