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劳薪[1995]83号
各区劳动局、各集团(总)公司、市直属公司、蛇口工业区、华侨城、南深总劳人处、各驻深企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我市每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因素,调整确定年度最低工,由市劳动局于每年五月上旬公布实施。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特区内企业1995年度最低工资月标准为380元,实行新工时制度的企业,1995年度最低工资小时标准为2.24元;未实行新工时制度的企业,1995年度最低工资小时标准为2.02元。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的企业,1995年度最低工资月标准为300元,实行新工时制度的企业1995年度最低工资小时标准为1.80;未实行新工时制度的企业,1995年度最低工资小时为1.60元。现公布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企业 最低工资 通知
深圳市劳动局办公室
1995年5月9日印发
(共印500份)(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