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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区)局,各有关处、所: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案。除按简易程序办理的即时处罚案件外,所有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都必须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局领导批准。严格擅自立案和销案。
对于特殊情况下需立案查处而又无法及时立案的,可以先行查处,但应于第二天补办立案手续。
二、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解除扣留、冻结、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经所在单位局领导批准,紧急情况下先行采取强制措施的,须在第二天补办报批手续。严禁擅自采取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尤其应当强调的是,对某些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请示市局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
三、案件审核。所有经济违法案件,必须经局内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专职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凡未经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专职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的,一律按程序违法予以撤销。凡未经局领导批准擅自实施处罚的,不论数额大小,一律予以撤销。
四、罚没物资的处理。对没收的物品或变价处理的物品,除法规有专项规定的以外,统一交由市拍卖行进行拍卖,不得擅自将罚没物资卖回当事人或其它处理。销毁物品,必须经局领导批准后,由二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同时制作物品清单和销毁记录并签名盖章。
五、行政责任。违反以上一至四项规定,作出不当甚至违法行政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因此而给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办理。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与市局法制处联系并协商研究,以便案件查处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