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为了适应宝安区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建设需要,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搞好市容市貌,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报建审批,根据市委一届八次会议关于环境综合治理的精神和深规土[1994]597号文件规定及《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操作规程》,结合宝安区的实际情况,制订以下临时建筑报建审批细则:
一、凡在宝安区内搭建的临时建筑必须报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审批,经审批同意领取《临时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个人在未经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同意批准,不得擅自搭建临时建筑,否则将严加查处。
二、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临时建筑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包括红线用地范围);不得在主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内件搭建临时建筑;临时建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功能;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搭建临时建筑;临时建筑的批准使用年限为二年,在使用期限内,一旦规划需要拆除时,必须无条件执行,国土部门不作任何赔偿。
三、临时用地审批的规定
(1)为尊重历史和维护城市管理部门的权威,对临时用地的申办,按深宝府工作会议纪要[1994]35号“宝安区建设系统工作协调会议经要”第十二条执行。
(2)对于临时用地的申请将严格审批,一般不再批准新的临时用地申请。对于曾同意但未办理正式报点手续的,在补办报建手续时予以重新审核,从严掌握。
(3)对于临时用地选址,应尽可能安排在近期无永久性建筑计划的用地上,避开城市干道,以免将来拆迁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城市主干道两侧及重点地区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公园用地红线内,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非营利性用地红线内,福利、微利商品房用地红线内,均不得作临时用地。
四、所有向国土分局申请办理临时建筑的文件,均由建筑设计管理科(下称建管科)进行收文、编号、登记、审查,并根据规划科、地政科的签署意见汇总,报局务会议审批。
建设单位申请报批临时建筑时,应提交的下列文件:
(1)申请书(说明报建地点、栋数、层数、建筑面积及采用主要材料等):
(2)规划审查意见书;(规划科办理)
(3)用地合同,国土批文及对应的红线图或临时用地合同;(地政科办理)
(4)消防、环保审查意见书;
(5)设计施工图纸二套。(设地单位必须在宝安区登记注册)
五、《临时建筑许可证》的办理
(一)临时建筑的标准及层数规定:
(1)临时建筑的建筑风格,包括外装饰材料、色彩、建筑形式等,应与周围的建筑环境相协调统一。
(2)标准:墙体为砖墙,砖柱、楼板为预制钢砼板(拆除后可再用),屋面材料可采用铁皮。靠近海边经常有大风的,也可采用预制钢砼屋面板,有条件的可采用活动装配式简易用房。临时施工用房,可按工地具体的条件采用材料,昼量符合使用要求,既保证安全,又不造成浪费,材料可重复使用。具体要求参照宝府[1994]10号文“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3)层数:临时建筑的层数不得超过二层,特殊情况经批准的不超三层。
(二)设计施工图纸内容深度
(1)设计说明
应写明临时建设的性质、用途、栋数、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及与周围原有建筑物的关系,是否符合防火间距,墙体、楼板、屋面所用材料以及规格、标号要求。另简要说明室内外装饰的做法。
(2)设计图纸
(a)建筑图须绘总平面图,注明长、宽尺寸及四周现有建筑物的间距尺寸。?
(b)平面图注明一层平面、二层平面、房间名称、开间尺寸,绘出门窗、楼梯等位置及尺寸,绘制主要立、剖面图。
(c)二层临时建筑,应绘出二层结构平面,屋面结构平面,预制钢砼板详图、基础图。
(d)单层临时建筑,屋面如做预制钢砼板,则需绘出屋面结构平面及预钢砼屋面板详图、基础图。
(e)靠近马路边的临时建筑,靠马路边的一面要用较高档次的装饰材料装修,保证街景优美。
(三)建管科汇总各科室意见,报局务会议讨论、审批。
(四)局务会审批同意后,如设计,需补充、修改的,发函通知建设单位补充、修改设计图纸内容。复审合格后,报领导批准后发《临时建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