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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推动政府决策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推动政府重要决策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落实的工作。督促检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保证实施、完善决策和确保政令畅通的有效方法。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督查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是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督查事项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突出重点、领导授权、分工协作、及时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重要文件、电报规定落实的事项;
(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需要政府系统办理的事项;
(五)上级交办需由本级政府落实或办理的事项;
(六)领导批示的新闻媒介对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工作问题的反映和建议的处理及落实;
(七)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立项下达。督查机构根据督查事项的任务确定如何立项。综合性督查事项,先分解任务,再拟定督查的实施方案,确定督查的方法、步骤、要求等,报有关领导审签,转有关承办单位落实。需几个单位共同落实的事项,先确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协同办理。
第七条 跟综督查。督查事项下达后,督查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办理进度,分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要求完成。必要时,督查机构可协助领导直接进行协调,组织落实。
第八条 情况反馈。承办单位对交办的督查事项按规定要求办结上报。上报材料须全面、真实、准确,一事一文,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机关印章。
第九条 审核报告。督查机构负责对办结材料的审核把关。对承办任务落实不好、文书格式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符合规定要求的,将材料分析汇总后,及时上报领导。
第十条 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按有关规定注结,将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保证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任务。按照谁主办谁督查的要求,各部门具体负责督查任务的落实,工作中搞好协作配合。
第十二条 反馈报告。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抓紧时间办结上报。对于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督查调研,提出建议。一些办理时限较长或一时难以落实的事项,要及时报告进度。对于紧急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要随时上报。
第十三条 安全保密。对于不宜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督查事项,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严守秘密,防止因泄密造成工作被动或损失。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善于利用督促检查的手段,推动大政方针、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同时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定期检查工作情况,帮助制定工作计划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五条 县及县以上政府办公部门要切实加强督查工作,要本着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要求充实这方面的力量。政府各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督查工作人员。以此建立起以政府办公厅(室)为枢纽,联结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纵向、横向督查工作网络。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办公部门要为督查机构选配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工作情况熟、组织协调能力强、文字综合水平高的工作人员。督查人员要相对稳定,并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加强业务培训。为便于督查机构开展工作,督查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第十七条 督查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职责范围和领导意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中,要发扬“快”和“实”的工作作风,努力做到思想求实、作风务实、工作落实。同时,要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