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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关于加强住宅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缴交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23 生效日期: 1997-10-23
发布部门: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
  为了加强住宅房屋维修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缴交和使用的管理,保障住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养护与更新,保障专项基金收缴及时、安全增值、专款专用,根据杭政(96)24号文件《关于加强杭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杭房局(97)44号《杭州市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缴交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专项基金的缴交。
  1、住宅维修专项基金缴付的主体为各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收纳主体为各住宅物业的业主,其业主的身份由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代理。
  2、多层住宅专项基金按相关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决算总造价的2%的比例,高层住宅和高级别墅按相关房屋建造成本的2%比例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房屋预售许可证的,缴纳30%,其余70%专项基金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领取《验收合格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前足额缴纳专项基金,足额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底层商业经营用房。申领房屋所有权证须以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发放的《杭州市物业管理专项基金和用房缴交确认单》作为业务
  凭证。
  3、住宅维修专项基金、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的交接初始时间为:多层建筑交接初始时间为1996年11月,高层建筑交接的初始时间为1994年4月。
  4、如建筑安装工程决算审定造价与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不同步,或整体决算总造价中难以正确分割相关房屋造价时,平均单方造价以本市房屋的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为基准。房屋面积的计量,以杭州市房地产产权监理部门的确认数为准。
  5、本补充通知下发前各城区房地产管理局(含蒋村商住区)收取的专项基金(合利息收益),请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前调划至市房地局指定银行。
  6、一九九七年十月甘日以前竣工交付的住宅房屋的专项基金可继续由区房地局收纳,并交至市房地局指定银行;一九九七年十月甘日以后竣工交付的住宅房屋的专项基金须由市房地局收纳。

  二、基金及其派生收入的管理与使用。
  1、专项基金年收益率不低于银行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并作为业主享用的基本权益投人住宅物业公益维修,剩余的收益部分作为代理主体的风险收益,投人住宅物业管理业务。如风险收益来源不足以解决收益日与分配日时间差异的利益差额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先行垫付。
  2、业主基本权益的分配,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年提出分配方案。业主基本权益分配的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分配方案于次年的1月10日前下达区房地产管理局。
  3、区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分配方案签发《业主权益分配单》,于分配当月20日前,送达相关业主委员会,分配单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后,由受聘物业管理企业向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款项。
  4、专项基金派生收益中的风险收益额,在扣除时间差异的利益差额后,剩余额的 50%部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调划至相关区房地产管理局。

  三、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及其派生收益的管理。
  1、住宅小区(大厦、组团)物业管理办公和经营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其所有权不得分割变卖,不得作为抵押和担保物业。业主委员会作为接收主体,须确保其以'经营租赁'方式取得收益,年收益率一般不少于接收房屋市场价值的10%。
  2、办公和经营商业用房由业主委员会交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租赁期限不得超过相应物业管理企业受聘期限,当物业管理企业被解聘或终止时,租赁期限自然界满。
  3、物业管理办公和经营用房的年收益额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确定,协议确定的收益额须全额用于住宅房屋附属公用设施设备、场地的养护、维修,其年收益额的使用情况由业主委员会监督,每年须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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