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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关于人员和交通工具入出福田保税区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18 生效日期: 1995-02-18
发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福田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维护保税区的正常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福田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海关、边防检查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人出保税区的人员和交通工具实施管理。


    第三条    保税区东端设入出境专用通道(以下简称一号通道)和入出深圳特区的专用通道(以下简称二号通道),保税区北侧设若干人行通道和备用通道。


    第四条    在一号通道设入出境边防检查亭和海关检查亭,由边防检查机关对入出境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由海关对入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个人携带的物品依法实施检查。    在二号通道和人行通道设检查亭,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对进出深圳福田保税区、沙头角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对入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依法实施检查。    管理局负责对从境内非保税区入出保税区的人员和车辆实施证件管理。


    第五条    除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另有规定外、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境外的国内人员凭本人护照和有效证件,由一号通道入出保税区。


    第六条    在深圳特区的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人出保税区,经管理局同意,持护照和有效证件由二号通道、人行通道入出保税区。    已办理签证的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除有入出境口岸特别限定者外,依法办理手续后,可由一号通道出境。


    第七条    由管理局承办审批手续的出国、赴港澳的国内人员,持有效护照或通行证,可由一号通道入出境。


    第八条    国内人员凭下列有效证件由二号通道、人行通道,经管理局监管部门查验,进入保税区:    (一)管理局人员和保税区内执勤的海关、边防检查等管理机关人员,持福田保税区工作人员证件通行;    (二)保税区内从事商务活动的人员,持《福田保税区入出许可证》通行;    (三) 临时入出人员,持《福田保税区临时入出许可证》通行。


    第九条    国内誊务人员、消防人员、抢修人员、救护人员因紧急状态入出保税区执行公务的,经管理局值班负责人同意,可人出保税区。


    第十条    保税区内不得设立居民居住区。管理局人员、海关人员、边防检查人员、国内商务人员、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因工作需要,持《福田保税区临时居住证》,可在保税区;陆时居住。


    第十一条    凡悬挂“香港-福田”行驶标志(以下简称行驶标志)的车辆,由一号通道入出保税区。


    第十二条    行驶标志分长期与临时两种:长期行驶标志有效期一年,由广东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机关核发;临时行驶标志有效期七天,由管理局根据广东省公安厅的委托代发。


    第十三条    香港司机驾驶车辆由一号通道入出保税区的,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由二号通道入出保税区的车辆,凭《福田保税区车辆通行证》或《福田保税区车辆临时通行证》通行。    无香港车牌和行驶标志的货运车辆不得从一号通道出境。


    第十五条    入出保税区的车辆应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一律不得进入保税区。


    第十七条    国内警务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因紧急状态人出保税区执行公务的,经管理局值班负责人同意,可入出保税区。


    第十八条    《福田保税区车辆通行证》、《福田保税区车辆临时通行证》经管理局证件管理部门核发,并报九龙海关备案;《福田保税区工作人员证》、《福田保税区人出许可证》、《福田保税区临时入出许可证》、《福田保税区临时居住证》,由管理局证件管理部门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借和转让。违者,由管理局没收其所持证件,并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翻越、损坏保税区隔离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翻越、破坏保税区隔离设施的,管理局有权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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