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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9-08 生效日期: 1997-09-08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擅自移动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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