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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30 生效日期: 2002-05-30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2]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的基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具体程序和工作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保证了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的重点部门是那些直接涉及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主体行为以及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 
  检查内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规定的情况,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规定的情况,的通知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规定的情况,具体内容由省法制办规定。 
  二、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检查分自查、抽查和总结表彰三个阶段。 
  7月1日至7月31日为自查阶段。各有关单位应在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情况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按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于8月10目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 
  8月1日至8月31日为抽查阶段。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区和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情况进行抽查。省法制办拟于8月下旬对全省有关市、县和部门进行抽查。 
  各省辖市政府于9月10日前将自查和抽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法制办。省法制办对全省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情况予以总结,并向省政府作出汇报。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工作开展较好,成绩突出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表彰,达不到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问题比较突出的,要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三、检查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对这次检查要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参与。自查和抽查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检查的实施工作。检查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与省法制办联系。联系电话:(025)3396453。 
 
 
200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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