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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1998年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年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22 生效日期: 1998-10-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教社[1998]017号

各区县教委、成教局,各市属民办高校:
   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4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1998年社会力量办学年检工作有关安排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今年的年检工作要继续围绕学习贯彻《条例》进行,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都要对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总结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
  教育行政部门要注意发现在社会力量办学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对违法办学、管理混乱、质量低下的学校和教育机构,要严肃处理。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二、年检对象
  凡执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院校、培训中心、培训部和学校(以下统称教育机构),分别到发证机关办理1998年年检手续。

  三、年检工作安排
  年检工作自10月25日起至11月30日止,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教育机构要认真对照《条例》和《意见》,以及社会力量办学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从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教育机构(校董会)章程、教学质量、招生广告、简章、证书、学校名称、办学者资格、学校财产财务管理等方面,认真总结一年来的工作和办学情况,对尚不符合《条例》和《意见》要求的,需找出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第二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阶段。在自查的基础上,教育机构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检工作总结、办学许可证(副本)、物价收费许可证、一年中所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和证书式样等材料。凡教育机构需改变名称、办学层次、举办者资格、学校负责人、专业(培训项目)设置等方面内容的,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在年检期间完成变更工作。
  第三阶段:验证阶段。经检查合格的教育机构,在其办学许可证上加盖年检印章,可继续办学;年检不合格的教育机构,缓发办学许可证限期改正或停止办学,未领到办学许可证或年检不合格的教育机构不得招生,也不得做招生简章、广告宣传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11月30日前,区县将年检总结、报表和年检合格学校名单报市教委社管办。10月30日前,民办高校的年检总结,报表报市教委社管办。

  四、重点规范内容
  1.结合今年换发、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评估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办学活动。已经评估的教育机构应针对评估专家提出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2.继续规定招生广告和简章。教育机构需提供1998年办学活动中的招生广告的招生简章。教育机构有未经批准擅自刊登、张贴、散发招生广告和简章行为的教育机构,应主动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听候处理。存在问题拒不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一经发现必严肃处理。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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