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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05 生效日期: 1997-08-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甬人考[1997]8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的通知》(浙人奖[1996]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单位)任免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应事先填报《宁波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晋升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批表》(附表2)和《宁波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晋升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审核表》(附表3)报市人事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

关于转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人奖[1996]26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人事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职务任免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职务任免是国家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和人事部制定的《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以及(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浙政[1995]15号,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认真做好职务任免的具体工作,并加强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任免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使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按规定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行政公署依照《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任免本行署各局、委员会、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

  三、任免国家公务员应根据职位需要,按照《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和《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并由所在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任免审批表》(式样见附件1),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经审核批准和归档。

  四、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单位)任免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市(地)政府(行政公署)各工作部门任免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县(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任免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以外的非领导职务,应事先分别报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进行职数限额和任职资格条件的审核。审核的方法是由各政府工作部门填报《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任免职数审核表》和《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拟任免名单》(式样见附件2、3),经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并报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五、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是一项严肃工作,对被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应由任免机关颁发任职通知和任命书,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举行任命书颁发仪式,以增强国家公务员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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