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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社会治安动态控制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接轨110,规范接出处警程序,实现接出处警的统一、高效,提高公安机关对社会面的治安防控能力和打击现行犯罪效能,根据公安部《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浙江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工作暂行规定》、《浙江省公安防暴特警队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城市交通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规范。
组织领导与警力、装备配备
第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所属巡特警队伍接出处警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条 各巡特警支(大)队应建立指挥室(或值班室),负责本警种的日常指挥调度和巡逻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巡特警支(大)队的指挥室(值班室)应与同级局指挥中心实行通讯联网,一般警情自行指挥调度。遇重大警情接受指挥中心指令,指挥室(值班室)协助调配警力。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巡特警接出处警力量,警力按城市市区(或城关镇)人口和社会治安状况配强配足。
第五条 各级巡特警队伍在巡逻执勤中,应根据市区道路和治安情况,划分巡区。每巡区应配备固定数量的徒步、自行车及机动车巡逻警力,机动车巡逻每车次配备2名以上警力。
第六条 各级巡特警队伍应按实战需要,配置机动后援力量,随时增援路面巡警,处置各类警情。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保障巡特警队伍的经费开支、装备配给及消耗补充。
第八条 装备按实战需要,应配备下列警械、器材:
(一)每巡区配备1辆流动巡逻车,每车配备1台车载电台及必要的侦查办案、救助工具。
(二)每名巡特警配备对讲机、手枪、警棍、防弹衣(或防剌衣)、钢盔、手铐、警笛、警绳等装备。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巡特警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巡区内的治安秩序,抓获现行犯罪分子,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维护交通秩序,纠正交通违章;
(三)接受局指挥中心和支、大队指挥室的指令,处理各类警情;
(四)接受群众报警和求助;
(五)执行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 巡特警在巡逻执勤中,接局指挥中心或支、大队指挥室(值班室)指令和接群众报警,以及巡逻中发现警情后,依据《人民警察法》、《浙江省公安防暴特警队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浙公治<1993>31号)、《浙江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工作暂行规定》(浙公发<1995>2号)及《关于城市交通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交<1995>73号)等有关规定,行使以下权力: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件。
(三)依法办理治安案件。对违反治安管理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
(四)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一般以当场处罚为主;违章情节严重,查处时间长,必须扣留驾驶证或车辆的,移交当地交警部门查处。
(五)依法办理巡逻中发现和群众报警的,情节简单的刑事案件。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进行处置或先期处置。
(六)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七)依法履行人民警察的其他权限。
接出处警原则和程序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巡特警接出处警工作,必须坚持快速、准确、高效、果断的原则。
第十二条 巡特警支、大队应加强接警工作,切实做到有警必接。
(一)支、大队指挥室(值班室)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二)接市局指挥中心指令和群众报警时,应问清基本情况,做记录,并根据案(事)件情况迅速下达出处警指令。
(三)支、大队指挥室(值班室)下达出处警指令时,应做到规范用语,简明扼要。
第十三条 巡特警接群众报警或支、大队指挥室(值班室)、局指挥中心指令后,必须立即起点赴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一)巡特警接指令后,案发地在巡区范围内的,必须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
(二)超出巡区范围的,应以最快速度起点赴现场。
(三)出警人员必须携带规定的装备器材,到达现场后,立即向发出指令的指挥调度机构报告到达现场的时间和现场状况,并立即开展处置、救助工作。
第十四条 巡特警到达现场后,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置措施:
(一)迅速核实案(事)件的情况,并立即向支、大队指挥室和局指挥中心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二)根据案(事)件的性质、现场情况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方案;
(三)制止犯罪,追捕案犯,抢救伤员;
(四)保护现场,加强警戒,控制局势;
(五)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分子,留置可疑人员;
(六)做好现场取证工作;
(七)确定追捕目标的特征及逃跑方向;
处置工作中,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一人查验、记录、一人持械警戒。
第十五条 对案情简单、能够当场处理的,巡特警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立即向发出指令的指挥调度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对案情复杂不能即时结案、属于巡特警处理权限范围的,应立即向支、大队指挥室(值班室)报告,上交处理;
第十七条 对案情重大、事态严重、超出巡特警处置权限的案(事)件,应立即向支、大队指挥室(值班室)或局指挥中心报告,移交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向支、大队指挥室或局指挥中心报告:
(一)发现有重大可疑人员,需跟踪控制的;
(二)现行违法犯罪分子逃跑,需追捕的;
(三)现场人员受伤,需送医院抢救的;
(四)需要警力增援的;
(五)因其他警务工作,巡特警需离开警务区的。
第十九条 巡特警直接受理报警、求助,如无特别紧急的,须先向支、大队指挥室报告,受令后再行动;如情况紧急,可边行动边报告,事后再向支、大队指挥室报告处警结果。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接出处警登记制度,按姓名、性别、单位、身份证号码、事件(案件)情况和处置结果等做好处警记录,并按规定向支、大队指挥室或局指挥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巡逻执勤中,要严格纪律,严格要求,做到及时接警,快速反应,依法处警。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