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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立即停止向计划内“农转非”人员收取城镇增容、集资等费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26 生效日期: 1994-12-2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1994]14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1992年,省人民政府适当调整和放宽了小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允许对符合小城镇户口迁移条件的人员收取适当的城镇增容费。从执行情况看,这项政策对推动我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小城镇发展和建设,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发现不少市、县在贯彻执行时,擅自扩大实施范围和收费对象,甚至对国家和省计划内的“农转非”人员也收取城镇增容费、集资费等费用,严重违反了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干扰了国家“农转非”政策的落实,在群众中造成不好的影响。为坚决制止这种错误做法,切实维护国家政策法令的严肃性,特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转非政策规定,属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内“农转非”人员,除必要的工本费、手续费之外,一律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等任何费用(包括粮食风险基金)。

  二、对计划内“农转非”人员,各级户口审核、入户登记机关和粮食部门,一律凭省统一印发的广东省“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办理户口和粮食手续。

  三、为了严格控制广州、深圳二个特大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在未制定出新的控制管理办法之前,计划内“农转非”人员按现行收费办法暂时不变。

  四、办理其他户口迁移收费,各市目前可暂按本市现行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制度,规定用途和范围,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这项工作。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向计划内“农转非”人员收取城镇增容费等费用,引起群众上访、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主要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请各市于1995年3月底前书面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计委、公安厅、粮食管理储备局、监察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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