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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帮助国有企业解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26 生效日期: 1994-12-26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4]7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经委《关于帮助国有企业解困的若干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帮助亏损、微利的国有企业摆脱困境,是当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一定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在贯彻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经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帮助国有企业解困的若干意见
  (省经委1994年12月12日)


  为了帮助全省亏损、微利的国有企业(下称困难企业)摆脱困境,逐步进入良性循环,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保证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流动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启动资金缺、扭亏增盈有望的困难企业,要及时解决流动资金贷款,保证其正常运行。贷款企业名单按其隶属关系,由同级经济主管部门提出,当地有关银行审定。贷款发放后,要加强跟踪监控,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按期回收。当地银行解决不了的,要积极向上级银行反映。

  二、缓交银行利息。停产整顿企业向银行所借流动资金贷款可缓交利息,但期限不能超过停产整顿期。对企业停产整顿期间的贷款利息照计,复工后贷款本息一并归还;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利息,兼并企业偿还确有困难的,银行可采取计息缓收息的形式暂时挂帐处理,挂帐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者,计收复利。实行上述缓息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由企业提出申请,当地开户银行审查,报省行批准。

  三、化减历史债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复苏前景的困难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将企业在1992年底前的基本建设“拨改贷”贷款余额,一次性转为国家资本金投入。企业之间的债务,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权变成股权。

  四、冲销环帐潜亏。困难企业通过清产核资所认定的坏帐和清理出来的潜亏,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摊入成本;按规定仍无法消化的企业潜亏,经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在企业公积金、国家资本金中冲销,但应保证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法册资本金定额。

  五、兑现亏损补贴。对困难企业1993年底前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属财政应补未补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规定逐年补足。

  六、财政给予扶持。在地方政府事权范围内,对符合产业政策而又复苏有望的困难企业,除了国家统一的减免税外,要通过财政返还的办法进行扶持,保持财税扶持政策的连续性。

  七、盘活存量资产。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自我解困能力。允许困难企业在搞好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出售、出让闲置的设备和厂房筹措解困资金;允许困难企业按法定程序改变厂区土地的使用性质,向外商或社会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条件具备的大型企业,可给予其单项房地产开发权;条件不具备的企业,可由当地经济主管部门牵头,委托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帮助其进行异地改造,统筹开发。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进行房地产开发所得的收益,除按规定上缴国家税费和补交地价外,主要用于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弥补历年亏损、偿还历史债务和解困项目。偿还债务和项目投入部分,应相应增加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八、推进产权重组。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通过产权重组进行解困。困难企业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可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程序转让部分或全部产权。转让产权的收益,主要用于原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弥补历年非经营性亏损、偿还历史债务、以及企业解困项目的投入。偿还债务和项目投入部分,应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产权交易收益使用的指导、监督工作。

  九、鼓励企业兼并。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兼并互补性强的困难企业。优势企业对困难企业实施兼并后,在规定时间内继续享受困难企业原有的优惠政策,并优先享受各级解困政策的扶持。

  十、建立解困发展专项资金。要逐级建立国有企业解困发展资金,用经济手段帮助复苏有望的企业摆脱困境。解困发展资金的来源:一是各级财政从预算中安排,或者从国有企业每年新增所得税中提取一定比例,以及从安排给企业挖潜改造的资金中单列一部分;二是经国资部门办理手续,从各级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提取一定比例;三是其他来源。解困发展专项资金由各级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有偿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经委牵头,会省财政部门、国资部门及有关经济主管部门起草,报省政府审批后另行颁布施行。

  十一、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要采取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切实解决困难企业冗员过多的老大难问题。一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同行业的企业内统筹调剂;二是在经济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的协调下,通过困难企业给接收单位一次性支付适量的安置费,由相关企业对困难企业职工进行有偿安置;三是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实行提前离岗休养;四是富余人员可一次性发给遣散费,让其办理辞职手续,自谋生计;五是积极组织富余人员发展第三产业,并按有关政策享受减免所得税待遇;六是对富余人员开展转业培训,推荐就业。

  十二、加快保险制度改革。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职工待业和工伤保险制度,加快职工医疗制度改革。为保证提前离岗休养的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时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要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经当地社会保险事业局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交该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同时让其退休职工先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困难企业在转让产权时,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核定,可在其变现收益中,一次性划出部分作为职工保险基金,用于安置职工、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弥补退休职工养老费用的不足。

  十三、卸减办社会的负担。困难企业自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车队、餐厅和招待所等服务性后勤单位,要通过分立经营、承接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出让产权等方式,逐步从母体中分离出来,从根本上卸下企业办社会的沉重负担。分离出来属第三产业的独立法人,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94)001号文精神,继续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一些暂时不能分离的部门,也要建立严格的内部经济责任制,把开支降到最低限度。

  十四、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对长期经营性亏损企业的领导班子要进行整顿,尤其要及时撤换那些精神不振、扭亏不力、闹不团结、甚至以权谋私,失去群众信任的领导成员,并对其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经济法律责任。要下苦功夫选好厂长(经理),建立起作风正、敢开拓、懂经营、善管理的新领导班子,要加强对企业现职领导的培训,努力提高他们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抓好特困行业解困。对煤炭、棉纺、盐业、制糖、航运和小化肥等六个特困行业,应按省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工交企业经济包袱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继续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在此基础上,由省经委和财政厅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用市场经济的办法制订帮助特困行业解困的新措施,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六、依法实施企业破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复苏无望的困难企业,要坚持依法实施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一)拖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二)安置职工的遣散费和一次性补偿社会保险费;(三)拖欠国家的税款;(四)各种债务。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前,在事先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和合理确定资产负债额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将其有独立生存能力的部分(包括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分厂、车间和部门)分离出来,重新组建新的企业。从而,使存量资产中有生机的部分,在新的条件下有效地增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应按照《破产法》和《广东公司破产条例》的规定,加强对企业破产的指导和服务。各市应先抓好1-2户破产试点,然后再逐步铺开此项工作。

  十七、引导企业练好内功。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解困的主体。要做好全省国有企业的解困工作,政府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为其创造较好的外部条件的同时,必须引导困难企业眼睛向内、苦练内功,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从根本上转换经营机制,提高整体素质。

  十八、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帮助国有企业解困,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一个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领导。解困工作以国有工交企业和商业企业为主,分别由各级经委和财办牵头负责,财政、税务、国资、银行、工商、劳动、国土、规划、城建和社会保险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他系统的国有企业,可参照上述意见开展解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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