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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22 生效日期: 1994-10-01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1994]1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批准《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深化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和法律性很强,为此,市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的力度,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一、改革的目标和范围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确定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和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符合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青岛市实际,既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又能为老龄化高峰期积累基金的新型筹资管理模式。
  --扩大养老保险范围,逐步建立起适应于城镇各类企业和全体劳动者,实行统一收缴费率、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基金统一调剂使用和统一管理的养老保险体制。
  --按照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统一管理、强化监督,方便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监督、服务体系。
  改革的范围: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以及这些企业的退(离)休人员,均属本方案的范围。
  街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暂缓执行本方案。

  二、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为退休人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实行公平与效率兼顾,公平优先的原则,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强制执行。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1、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比例暂定为从业人员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工资水平的提高再作适当调整。在本方案实施的当年,从业人员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口径)的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困难企业可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8%为止。
  计算缴费的从业人员月工资额不得低于当年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业人员工资收入高于全市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
  有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必须缴费直至退休。退休人员不缴费。
  2、企业缴费
  企业缴费以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口径)为基数,全市实行同一费率标准。目前企业缴费仍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总额为基数。本方案实施后新增加的退休费用不再计入缴费基数,并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将退休费总额从缴费基数中撤出。
  全市同一费率标准保持基本稳定,当社会经济生活发生重大变化时,由青岛市人民政府统一调整。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收缴。
  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的同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3、国家责任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个人缴费部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予扣除。
  在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发生困难时,财政予以支持。
  (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1、建立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从企业缴费中按全市上一年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9%记入的部分;二是从业人员本人按上一年月平均工资8%缴费的部分。在个人缴费达不到8%之前,其差额部分从企业缴费中补足。
  (2)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以不低于银行居民定期存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3)从业人员在本市变换工作单位,不变更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从业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个人帐户仍予保留。从业人员变换工作单位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
  (4)记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于从业人员本人退休后发放养老金,不能提前支付或移作他用。
  (5)社会保险部门对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通知本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有权核查本人的各项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领取情况,社会保险部门应无偿提供服务。
  2、建立社会共济金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后的余额部分,即为社会共济金。
  社会共济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标准支付完毕后,从社会共济金继续支付,直至本人死亡。
  (2)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死亡的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从社会共济金支付。
  (3)按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的养老金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按最低标准发放,因此导致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时,由社会共济金补充。
  (4)因经济发展或物价变动提高养老金标准导致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时,由社会共济金补充。
  (5)为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储备资金。
  (三)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照“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大体平衡、平衡过度”的原则,分别采取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
  1、凡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0年以上的从业人员,退休时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月支付养老金,其公式为:
  月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
  2、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1996年底以前(即个人缴费不满三年)退休,前后累计工作年限五年及其以上的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社会性养老金,以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分别按15%~25%计发;二是缴费性养老金,以从业人员在职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其公式是:
  月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系数1+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系数2
  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
  3、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1997年1月1日以后(即个人缴费满三年)退休费计工作年限五年及其以上的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分两段计发:本方案实施后的缴费年限,按上述第一种办法计发;本方案实施前的工作年限,按上述第二种办法计发。
  4、本方案实施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
  5、本方案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加本方案实施后的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从业人员3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6、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从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7、从业人员退休前死亡或退休后个人帐户储存额未支取完死亡,其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的余额,在按顺序扣除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后,属个人缴费部分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
  1、根据居民最低生活消费标准规定最低养老金标准。
  2、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费价格指数上升情况,适时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

  三、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是单位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为从业人员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障。补充养老保险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自愿为主;效率与公平兼顾,效率优先的原则。
  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单位可实行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
  1、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凡工资利润率达到或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均应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工资利润率在全市平均工资利润率以下的单位,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可自愿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2、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从企业公益金中提取,企业可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经济效益好时多补充,经济效益差时少补充或暂停补充,自主决定缴费的比例,但补充养老保险的总水平最高不得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15%。
  3、企业可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与搞活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对表现好、工作年限长、贡献大的多补;表现一般的少补;表现差的不补或停补;违反劳动纪律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没收合同期内的补充养老金。具体办法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查备案。
  4、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单位,均应实行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即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给予补充;个人不缴纳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不予补充。
  5、企业补充养者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的比例分为以下三个档次:单位平均工资低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按1:0.1;单位平均工资高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50%以内的,按1:0.2或1:0.3;单位平均工资高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50%以上的,按1:0.4或1:0.5。
  6、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与之相挂钩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经办。缴纳的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7、从业人员在本市变换工作单位或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记入个人帐户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予以保留或转移。对违反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的,企业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金,连同利息退还单位处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予以保留或转移。
  8、记入个人帐户的补充养老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金归从业人员个人所有,在从业人员退休时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或分次发给个人。从业人员在职或退休后死亡时个人帐户中的补充和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余额,按《继承法》处理。

  四、管理和服务
  按照统一管理、强化监督、方便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原则,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区(市)、街道(乡镇)三级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
  青岛市劳动局是统一管理本市城镇企业社会保险事业的行政机关,下设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具体经办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工作。
  各区(市)劳动局设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业务上受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指导。
  各区(市)通过试点逐步成立街道(乡镇)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作为各区(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本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登记,并发放养老金;
  3、为退休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4、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赋予的其它职责。
  街道(乡镇)社会保险管理所可根据不同情况,设专职工作人员3-5名。专职人员不足时可从退休人员中返聘解决。
  社会保险管理所的日常业务经费,由市劳动局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从提取的管理服务费中拨付。
  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及崂山、城阳、黄岛区社会保险管理所的设置,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经青岛市劳动局审查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组织实施
  本方案由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工作指导上应坚持“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量力而行、逐步完善”的方针。根据这一方针,由市劳动局确定具体的工作步骤,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
  1、加强领导,确保改革方案顺利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是加快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步骤,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改革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各级劳动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使这项改革积极稳妥的进行。
  2、加强宣传,动员企业和广大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群众性事业,需要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支持参与,因此必须大力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舆论工具和其它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目标、意义以及各项具体规定,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使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积极投入到这项改革中来。
  3、加强培训,提高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的素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为此,市劳动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专业学习班,加强对各级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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