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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9 生效日期: 1994-12-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4]7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
  一、职能转变
  环保局职能转变的重点是强化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督。主要是:加强环境保护规划,完善环境保护与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宏观调控机制,增加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能力;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做好执法监督工作;加强对城市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及工业污染防治;推进环境保护科技进步,推动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省人民的环境意识。按政、事分开原则,将技术性和服务性工作转移或下放给直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环保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环境保护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制订本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审核本省有关规划、计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大气、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各种污染源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四)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并对各市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进行指导协调;检查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
  (五)组织和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即环保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排污许可证、污染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七)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工作。制订生态保护规划,统筹规划本省的自然保护区,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八)管理环境监测工作和省级环境监测网络。指导省级和各市环境监测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组织编写环境质量报告,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九)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环保科研项目攻关及科研成果的管理。审核环境标志产品,对环境工程和设备产品实行环境标准和质量监督。
  (十)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法律知识。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专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中小学环境知识教育。
  (十一)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审核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大型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
  (十二)管理局直属单位,对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三)承办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环保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贯彻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的会议组织、文电处理、行政管理、秘书、保卫、保密、外事、财务工作;承办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环保宣教工作。
  (二)政策法规
  负责综合性环境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拟订、送审和专项环境法规、规章的审核、报批,组织重大环境问题的调研和环境执法检查,承办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拟订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检查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审核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可行性报告;负责环境统计、信息工作;编制全省环境状况公报;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四)监督处
  负责对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和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的实施;负责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跨市流域性、区域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开发管理处
  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审批各行业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实行“三同时”把关;负责本省乙级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单位审查、核发工作,审批开发区环境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书。
  (六)科技处
  拟订环境保护经济技术和环保产业的政策及环境标准;编制环保科技和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环境科技攻关,管理环境科技成果;负责环境保护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和环境标志管理工作。
  (七)自然保护处
  拟订并实施自然保护、水环境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管理流域水质保护工作,会同水行政等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监督检查海洋环境保护和各类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参加较大水污染、海洋污染和自然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八)人事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指导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与组织指导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系统的机构编制、干部管理、人事调配、劳资保险、职称改革、公务员制度实施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等工作。
  (九)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环保局行政编制6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17名。
  为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后勤服务机构和编制
  设立环保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按机关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9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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