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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1-10 生效日期: 1988-01-10
发布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搞好水利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后劲,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贵州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着合理负担,量力适度的原则,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投入农村水利的劳动积累工,一般为10到20个。


    第三条   农村水利的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县、乡范围内的防洪、排水、灌溉、供水等工程的清淤补漏、水毁修复、除险加固、防渗配套、更新改造以及新建农村水利工程和水土流失治理工程。

  汛期抢险、农民承包土地范围内的土地平整、田间沟渠的整修,不得使用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


    第四条   属于社会效益的防洪、除涝、供水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工程,受益区内的城镇居民和单位职工,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工。


    第五条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筹集和分配:

  (一)根据农村水利建设任务和受益情况,本着“谁受益,谁出工”的原则,按比例合理分配到户,不愿出工者,可以资代工。以资代工的有关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或由受益区群众议定。

  (二)在分配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时,对军烈属、老、弱、残以及其它有特殊困难的劳动力,应予照顾或豁免。

  (三)对于用工较多的农村水利工程,可以采取以工换工或以资换工的办法,在自愿的基础上,与非受益区群众签订协作合同。


    第六条   各类现有农村水利工程的清淤补漏及维修,全部由受益区群众负担。各类农村水利工程的劳动积累工数量,原则上按下列各项规定办理。

  (一)小(二)型(含以上现有灌溉工程的配套和更新改造,按灌溉面积的大小计算投工:新增一亩投工10到15个;改善一亩投工5到10个、小(二)型(含)以上新建工程,灌溉一亩投工15到20个,主要用于工程枢纽及干渠建设。小(二)型以下工程,不论新建或现有灌溉工程的配套和更新改造,原则上由受益区群众投劳集资解决,国家可以补助部分材料费。

  (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的建设,按受益人数计算投工,原则上由受益者投劳集资解决,国家只补助部分材料费。

  (三)除险工程(灌浆部分除外),按灌溉面积或工程量大小计算投工,一般每亩投工不少于5到10个。

  (四)防洪排涝工程,保护一亩农田投工10到15个,保护一人投工5个。


    第七条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使用和管理。

  (一)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由县、乡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县、区水利部门负责使用。县水利部门在制定农村水利工程年度计划时,要提出使用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工程项目、用工数量、用工时间和用工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

  (二)使用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可采取以乡或村为单位,任务到户到劳等办法。但要明确投工地段,规定完工时间和验收标准。工程完成后,要统一组织验收。各地也可按工折款集资,实行招标承包施工。

  (三)建立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清工结帐制度。县、区、乡、村要设立台帐;农户使用农村水利劳动积累手册,由村干部据实登记,作为农户清工结帐的依据。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要做到当年用工,当年结清,未按规定完成投工的,可以资代工。


    第八条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按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由县水利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劳动定额考核标准。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劳动积累工的完成、使用等情况。水利部门要合理安排、使用好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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