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人奖[1997]88号
各市(地)、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
现将人事部制定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录用国家公务虽的任职定级工作是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条件进行严格考核,并按规定程序做好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
二、从社会新录用无工作经历的人员,可按《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第 五 条(一)款的规定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三、市(地)级以下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的职数问题按浙人奖[1996]105号文件处理。
四、为加强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定缴工作的管理,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含乡镇)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首次任职定级需报县以上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新录用工作人员的首次任职定级需报县以上同级组织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审批,由任免机关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五、《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定级审批表)由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印制的表式统一制作。
浙扛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