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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的征收标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2 生效日期: 1994-12-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粤交通告[1994]第5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复函”(粤办函[1994]第545号)及“关于同意缩短车辆报停时间的复函”(粤办函[1994]第51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一九九五年起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和缩短车辆报停时间,现将调整后各类车辆的征收标准及有关报停规定公布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省内车;
 客车:每月每吨200元。
 货车:每月每吨170元。
 大中拖:每月每吨85元。
 货车拖带的挂车:每月每吨85元。
 正三轮摩托车:每月每吨85元。
 手扶拖拉机:每月每台营运68元;
 亦耕亦运34元。
 两轮、侧三轮摩托车:每月每台17元。
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入境车:
 客车:每月每吨510港元。
 货车:每月每吨400港元。
 摩托车:每月每台40港元。
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三)其余计征标准及处罚标准等,均按“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2]第174号)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报停规定:
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车辆全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新入户的车辆,在当年及次年不得报停。其它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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