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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19 生效日期: 1996-11-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杭房局[1997]第42号
   第一条 为搞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根据市政府杭政(1996)24号《关于加强杭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委员会,是经物业产权人及使用人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使民主监督的群众自治管理组织。
  第三条 住宅小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应建立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由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召集或由区房地产管理局委托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召集;现有住宅小区已建立小区管委会的,由小区管委会负责召集。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的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负责在大会召开七天前将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内容送达每个业主或业主代表。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数额,一般设五至十五人,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多于二十一人。
  业主委员应由热心公益事业的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有相应工作时间的人士组成。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并在业主委员会中选出。业主委员会可聘有关专业部门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的顾问。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必须制定章程、确定组织机构,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届期满前两个月,由本届业主委员会主持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下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研究、处理、决定住宅小区管理的有关事项;
  2.决定聘请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住宅小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书》;
  3.审定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物业管理计划和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4.监督及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住宅小区内的楼宇,可成立楼宇业主管理小组,负责处理本楼宇有关维修、养护等事宜。楼宇业主管理小组应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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