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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加快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04 生效日期: 1994-08-04
发布部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广州市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自一九八一年恢复以来,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仍存在登记发证慢的问题。为从根本上改变登记发证慢的现象,贯彻《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现就加快我市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办案时间限期,按时完成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申请人的有关文件齐备,申请确认权属的必须在六十天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对申请房地产转移、转让或变更登记的,必须在三十天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对申请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的,必须在十五天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据此,登记所,测绘所和档案馆等有关部门,必须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制定出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时间限制,并严格执行。其中档案馆的查册工作相应在十天,五天,三天内完。

  二、严格收案审查制度,完善工作程序。登记所应设立收案审查窗口,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查文件齐全的方予发出收件通知,并自发出收件通知之日起计算办案时间。同时要完善工作程序,对需补充材料的登记案,应及时通知当事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办案限期;如当事人逾期不补充材料或未能补充齐材料的,洞庭湖 当依法分别作出不予登记、暂缓登记,须延登记的处理,不能在所内积压。登记所、测绘所、档案馆必须完善各环节的工作程序,严格按程序及有关期限办事。实行所长、组长负责制、完善监督机制,保证各环节工作按期完成。

  三、提前进行房地产测绘,改变过去先收案后测绘的工作程序。需进行测绘后方可接受登记的,由登记所通知当事人到测绘所委托测绘,测绘所完成测绘后可将测绘附图的复印件和测绘登记号交给当事人。登记所凭当事人提供的测绘登记号和测绘附图复印件方予受理登记。测绘所要加快测绘速度,提高工作效率,测绘案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

  四、明确奖惩制度,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测绘所、登记所、档案馆可在原定额基础上重新核定合理的定额任务,对超过定额的予以奖励,未完成的或逾期未完成登记工作的予以经济处罚,做到奖勤罚懒。定额的拟定需做到既有压力,又有动力。此事由人何处配合测绘所、登记所、档案馆核定。奖金基数可在原基础上做出修改,拟出方案由计财处核定,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奖金的分配由所(馆)领导根据工作人员实绩核定,不能搞平均主义。

  五、集中精力清理旧案。各有关单位应集中精力,争取在今年底前清理、完成所有旧案,测绘所对今年九月一日前的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基本完成测绘工作,登记所应在测绘工作完成并移交给登记所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应做出不予登记、暂缓登记、须延登记的处理。清理旧案应边清理边收案,不能因清理旧案页拖延收案。为加快旧案清理工作,可采取个案处理的原则,由各有关单位拟出奖励总数,报计财处核准,予以奖励。

  六、逐步改善办公条件。由于受目前办公条件限制,短期内登记所、测绘所、档案馆的办公条件仍难有较大的改善。有关计算机设备的配置由登记所、测绘所、档案馆提出方案报办公室、计财处核定,确属工作所需可予配置。办公场地在今后办公场所扩大后予以优先考虑,目前先由办公室负责安排一地方,存放登记年清理出的暂缓登记案,清理工作由档案馆协助。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局产权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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