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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20 生效日期: 1994-07-20
发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宝安、龙岗区工商局,各工商分局,注册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个重要配套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公司》、加强公司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条例》,规范我市公司的登记管理,现就施行《条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七月一日起,在我市新办公司一律按《公司》和《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注册,符合《公司》和《条例》现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依法登记为公司;不符合《公司》和《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公司,今后,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规定的股份合作公司外,不得受理登记其他类型的“公司”,也不得受理公司全资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非依《公司》设立的企业,仍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管理,但不得称“公司”。

  二、关于公司登记管辖权限。从七月一日起,凡在我市范围内(包括宝安、龙岗、蛇口)设立新公司,一律由市工商局注册分局登记注册,在宝安、龙岗、蛇口辖区内设立非公司企业仍由宝安、龙岗区工商局和蛇口工商分局登记注册。六月三十日前已在宝安、龙岗区工商局和蛇口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和设立分支机构(不称“公司”的非法人企业)的,在原公司未重新规范登记之前,暂由两区工商局和蛇口工商分局办理,原公司的重新规范登记由市工商局注册分局按国家和市政府的部署统一办理。

  三、关于公司登记程序。考虑到宝安、龙岗、蛇口离市区较远,为方便企业,注册分局在宝安、龙岗、蛇口工商分局设立受理点,具体工作由现区(分)局企登科承担,该受理点业务上受注册分局领导,负责受理辖区内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登记申请并加具意见,报注册分局核准发照。今后,在宝安、龙岗、蛇口范围内设立公司,可直接向市局注册分局申请登记注册,也可向宝安、龙岗、蛇口工商(分)局公司注册受理点申报。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申请登记,需要进行场地调查的,场地在宝安、龙岗两区范围内,由所在地工商所负责调查;在特区内的,由所在地工商分局企管科负责调查。

  四、公司的监督管理问题。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辖,由所在地工商(分)局、工商所负责。公司的年检工作,由市工商局统一部署。
   查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法规案件的办案程序、权限等,由市局另行制定办法,在新办法出台前,暂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费,由各工商分(区)局收取。特区内的分局提留40%。60%上交市工商局。宝安、龙岗区局提留80%,20%上交市工商局。市工商局按规定拨50%作为私营企业协会经费。

  六、关于原有登记注册的公司重新规范登记和国有企业的改组登记问题,待国务院及市政府的有关法规文件下发后另行部署。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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