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4-30 生效日期: 1993-04-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1993]30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省政府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省政府作出解释。这类解释,由省政府法制局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提出解释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省政府发布或者由省政府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省政府规章的问题,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需提请省政府解释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答复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直接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三、凡属于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解释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涉及省政府规章的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可征求省政府法制局的意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