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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星火奖励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3-04 生效日期: 1992-03-04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做出重要贡献单位集体和个人把科学技术引入农村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和《山东省星火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设立济南市星火奖凡通过实施星火计划开发推广应用适用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材扶持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科技管理水平为振兴农村经济做出重要贡献均属于市星火奖励范围
  未列入星火计划项目内容符合前款规定也可申报市星火奖


    第三条  、济南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星火奖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具体负责市星火奖评审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星火奖励工作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铺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市星火奖根据授奖项目内容分设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


    第六条  、申报星火科技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推广应用适用先进技术
  (二)具有引导性和示范性
  (三)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七条  、申报星火人才培训奖应当是在培训专业人才方面有重要贡献单位集体或者个人


    第八条  、申报星火管理奖应当是在实施星火计划组织管理工作中有重要贡献单位集体或者个人


    第九条  、申报星火奖项目必须经过验收或者鉴定并且已经实施或者应用一年以上


    第十条  、市星火奖每年评定一次分为三个奖励等级一等奖奖金一千二百元二等奖奖金八百元三等奖奖金五百元对获得市星火奖同时发给奖励证书
  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并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  、获得市星火奖个人或者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做贡献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重要依据之一
  对在星火计划组织管理决策等方面具有特殊贡献领导者可授予特别荣誉称号
  对获市级以上(含市级)星火奖并在振兴地方经济中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先进企业经评选可授予市星火示范企业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已获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进步奖项目不得申报市星火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项目不予评奖
  (一)严重污染环境
  (二)损害宝贵资源
  (三)破坏生态平衡


    第十四条  、申报市星火奖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县区科学校术委员会或者市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申报部门初审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初审后项目申报材料报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评审前应当将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在全市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申报项目向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逾期提出异议不予受理
  对有异议申报项目由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移送申报部门处理申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论报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备案异议未解决不得提交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对在异议期间未提出异议或者虽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经申报部门确认符合申报条件项目由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对获奖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应当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县区星火奖


    第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具体问题由济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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