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甬政发[1995]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持政令统一、有效,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关于规范性文件应每年清理一次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局于年初组织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历年来市政府制定、批转、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有18件规范性文件,或已不符合当前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或因情况变化已不适用,或已完成使命,现决定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