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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哈尔滨市技工学校招收农村学生毕业后享受有关待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7 生效日期: 2002-05-27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哈劳社发[2002]56号
各技工学校:
  为促进我市技工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毕业后在市区单位就业,进一步加强劳动力管理,理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今后我市技工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毕业就业后享受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工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毕业后不办理户籍关系,由用工单位到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办理招工手续,按合同规定安排就业。
  二、技工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就业后,按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按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可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技校农村毕业生就业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如重新就业,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由个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重新就业,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技校农村毕业生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作为生活补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失业保险。
  五、技校农村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节余款一次性发给本人;凡重新就业的,可享受该单位的医疗待遇。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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