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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哈尔滨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0 生效日期: 2002-05-2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2]1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鉴于哈尔滨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原称二环快速干道及相关路桥)建设已全部建成通车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黑龙江省实施<城市路桥管理条例>办法》规定,为及时筹措建设资金和按期偿还贷款,经研究,同意你市自二00一年十二月一日至二00二年末仍按黑价联字[2000]4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征收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其它未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不变。现将修改和补充的内容通知如下:
  一、原收费名称修改为:哈尔滨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

  二、原征费办法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成立哈尔滨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作为收费单位,具体负责哈尔滨市区在籍车辆和进入哈尔滨市区外埠车辆的城市路桥通行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哈尔滨市共设入城口收费站十处:公路大桥松北收费站、滨江收费站、东风收费站、金家收费站、哈尔滨收费站、平房收费站、瓦盆窑收费站(哈双高速)、黎明站(哈五路入口收费站)、哈城收费站和东风收费站。凡通过以上十个入城口往哈尔滨市区方向行驶的外埠车辆,一律缴纳城市路桥通行费。收费期内收费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在其它入城口处合理增设收费站(哈阿老道、哈双南线和哈双北线等入城口)。

  三、原征费办法第七条补充三款内容:
  (一)哈市当年新车落户车辆和重新启封车辆交费区别于正常年检的车辆,采取季度交费方式。在全年第一季度落户的车辆,缴纳市区年票全款;在第二季度落户的车辆缴纳年票总额的75%;在第三季度落户的车辆缴纳年票总额的50%;在第四季度落户的车辆缴纳年票总额的25%。
  (二)经常出入哈尔滨市区的市辖周边十二县(市)大型长途客运、货运车辆,可选择缴纳外埠次票或市区年票。
  (三)哈尔滨市平房区的在籍车辆,按照规定的车型收费标准分别减免20%通行费。

  四、原征费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或者使用、伪造、涂改缴费凭证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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