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庆采[2002]1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通知》(财库[2000]10号),在2001年政府采购运行基础上,经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中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及其它资金购买的工程、货物、服务全部列入2002年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资金要逐步扩大到部分财政供给单位营业性收入。现将《大庆市2002年政府采购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1、根据《大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对“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划分为集中采购、监督采购和自行采购三种形式。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机关统一组织采购的行为;监督采购是指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批准并实施监督管理的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行为;自行采购是指采购限额以下不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审批,各采购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行为。
2、对政府采购目录表中确定的或达到规定限额以上需集中采购的项目。即:一次性批量购买金额达10000元以上的货物 ;属于需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项目;价值5万元以上的建筑、修缮工程以及其他工程;年累计价值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采购资金采取先存后采的原则,即:将采购资金先存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然后组织采购。采购资金支付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付款通知给国库科,由国库科直接结算给供应商。
3、2002年部门预算下达后,请各单位对纳入2002年政府采购预算中采取集中采购方式的项目,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和所采购项目的明细计划及相关技术需求,从而实现及时、高效采购,确保工作需要。
4、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杜绝先自行组织采购后报批等行为。如有不执行者,按《大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给予处理,并抵减下年经费指标。
5、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