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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黑河岛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2 生效日期: 2000-07-12
发布部门: 大黑河岛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在互贸区投资享受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条  互贸区内兴办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免缴市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  在互贸区内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基准地价优惠30%,同时可置换土地在城区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四条  国际商贸城试营业期优惠政策延续到2000年底。

  第五条  在互贸区内经营一年以上者免收治安管理费、劳动力管理费和暂住费;经营两年以上者及固定资产投资达20万元的,可办理一户(3人)城镇户口。

  第六条  俄罗斯公民凭中俄双方认可证件免办签证出入互贸区。

  第七条  允许俄罗斯公民在互贸区兴办商贸实体,在试营业半年内办理注册手续;俄罗斯公民可从事商务、劳务和文化活动。根据入境事由和合同,可办理居留手续,并允许在互贸区内外居住。

  第八条  俄罗斯公民或法人在国际商贸城内经营摊位租赁费给予20%优惠。

  第九条  互贸区允许外币自由兑换流通,俄罗斯公民或法人经营所得可自由携带或通过银行汇兑回国。

  第十条  民贸进出口商品的报关、报检、报验、托运等有关事宜,由互贸区实行“一条龙”服务。

  第十一条  互贸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对该区实行全面管理,对市工商、公安、税务等派驻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市内有关部门入岛检查,须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互贸区管理委员会会配合进行。

  第十二条本政策由大黑河岛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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