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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法制局《关于通报全省行政处罚工作情况和修订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3 生效日期: 2000-07-0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2000]115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政府法制局《关于通报全省行政处罚工作情况和修订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的通知》(黑政法发[2000]12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提高对行政处罚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适时组织所属区县、局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按要求抓好落实。新的统计制度将行政处罚报表改为每年一报,请各地按照填报说明认真填写报表,并于每年2月10日前将统计表加盖单位印章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各地在填报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附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通报全省行政处罚工作情况和修订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的通知

2000年5月8日


黑政法发[2000]12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局(办),省政府有关直属部门及其法制处(室):
  根据《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7号)第 十二条和黑政法发[1997]11号文件的规定,我省从1997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行政处罚统计制度。现对这一制度运行两年多来的基本情况和由此反映出的全省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首次通报,并对进一步修订处罚统计报表、完善处罚统计制度作出安排。
  一、行政处罚统计制度运行的基本情况
  两年多来,通过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辛勤努力,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大多数省直部门(含中直部门,下同)已经从无到有建立起行政处罚统计制度,改变了多年来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的行政处罚情况心中无数、宏观监督无的放矢的状况。一些地方政府和省直部门已经开始运用处罚统计报表反映的情况,指导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行政处罚监督工作,有的还在上报的统计报表中对统计数字作了综合分析和说明。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粮食厅、哈尔滨海关等先于省政府建立起本系统行政处罚统计制度的部门,能够衔接好“条块”的不同要求,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统计口径认真填报。省工商局还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本系统下级部门负责处罚统计工作的人员进行了专门培训。为了督促各地、各部门全面落实行政处罚统计制度,我局在去年7月份召开的全省政府法制监督工作会议上专门强调了这个问题,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将这一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目标进行检查考评,为保证处罚统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做了大量工作,但也存在许多木尽人意的地方。
  (一)统计报表填报不及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建立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黑政法发[1997]11号)对《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的填报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地方和部门不能按要求及时上报,影响了全省报表的统计汇总工作。
  (二)漏报现象比较普遍。在一些地方政府直接管辖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中,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的往往只有三分之二左右。漏报的单位除了部分执法部门外,主要是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个别市(地)甚至漏报整个县(区)。在一些基层执法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中,往往遗漏了其下属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派出机构、被委托的组织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还有一些基层执法部门的统计报表未按“一式两份”的要求分别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而是只报“块块”,不报“条条”或者只报“条条”,不报“块块”;上一级填报单位也存在着对下一级填报单位的报表没有统计齐全便匆忙汇总上报的问题。这些统计报表汇总不全甚至“源头”漏报的现象,直接造成了一些市(地)政府和省直部门上报的统计数字失实。
  (三)报表内容填写不全面、不准确、不规范。在上报的统计报表中,个别单位对罚款这一处罚种类的运用情况只填写罚款金额,不填写罚多少起。部分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的统计数字叠加不准,统计数字中应包括的项目没有包括。少数单位填报内容的起止时间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期间。有的单位报表不加盖公章或者没有填表人、审核人签字。个别全系统未作出过行政处罚行为的部门,统计报表中应当仅填写“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一栏,但却报出一份连应填栏目也空白的空表。
  (四)统计制度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少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省直部门没有做到每半年上报一次处罚统计报表,其中省证券管理办公室、省地震局、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等省直部门两年多来从未上报过一份处罚统计报表,不仅反映出这些部门对本系统的行政处罚状况疏于监督的状况,也使省政府无法获得全省行政处罚状况的详尽、准确资料,并严重违反了《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从统计报表中反映出的全省行政处罚工作情况
  通过对1999年度上报的处罚统计报表进行汇总,反映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行政处罚工作情况:
  (一)全省大部分行政执法部门能够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但少数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方面存在着全系统不作为的问题。据统计,1999年全省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共作出警告62897起;罚款258070起,金额为33301.2万元;责令停产停业1525起;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分别为5833和604起。暂扣和吊销执照分别为30621和4168起;没收违法所得21177.7万元;没收非法财物价值3571.4万元;行政拘留40982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5604起。这些处罚种类的运用,对于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制裁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也有少数部门未运用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能,如省经贸委、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体委、省旅游局等部门,整个系统全年从未实施过一起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处罚程序得到了较好的履行,但也存在一定的程序违法问题。从统计报表中“适用处罚程序”的情况看,在1999年度已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决定中,按简易程序作出的有177271起,按一般程序作出的有90533起。在一般程序中,告知听证权的23587起,履行听证程序的3435起。其中听证权利的告知数较大,体现了我省在行政程序民主化、法制化方面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从平时跟踪检查的情况看,这一数字有一定水份。如有的基层执法部门分不清告知陈述申辩权同告知听证权的界限,误将前者当成后者统计上报,或者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才告知权利的也统计在内,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听证权的要求。此外,从有些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中还反映出一些该听证不听证的问题,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吊销执照”三种行为,每一种作出前都应告知听证权,但在一些部门上报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中,仅这三类案件总数就超过了报表中统计的“告知听证权利”的案件数,尚未包括已达到听证标准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数,说明这些部门或者其下级单位还存在着处罚程序违法问题。
  (三)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开始启动,但执行情况还不够理想。我省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是1997年7月1日与行政处罚统计制度同步建立的。在1999年度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决定中,按规定上报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有7871起,经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审查发现问题,责令作出机关自行撤销、修正或者重新作出的387起,提请政府或者有权机关予以撤销的17起,初步体现了这一制度在加强行政处罚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但从统计报表其他栏目反映的情况看,全省按规定上报备案的重大处罚决定仅占达到备案标准的案件的63%,而在处罚实践中达到备案标准的案件总数远远超过统计报表中反映的数字,可见这一制度落实得并不理想。
  (四)90%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能够得到自动履行,但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中,执行数仅占申请数的一半左右。
  在1999年度执行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有242467起,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有17117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有8220起。在申请执行的案件中,已执行的有4167起(含旧案执行数374起),占申请数的50.69%。通过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省1999年度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决定自动履行率较高,达到90.5%;但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中,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在这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五)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初见成效,但不少地方和部门尚处于空白状态。1999年全省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根据《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违法问题给予通报批评的252起,责令自行纠正的293起,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有权机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109起,并对73名执法人员提出了行政处分建议,其中给予行政处分的64人。此外,还暂扣行政执法证件251个,收缴行政执法证件246个。以上数字反映出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在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处罚违法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与同期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纠正的违法案件相比,内部层级监督的力度还不够。同时,我省的行政处罚监督制度落实情况也很不平衡,除佳木斯、双鸭山、牡丹江、哈尔滨、齐齐哈尔、鸡西、绥化、七台河等八个市(地)和省公安厅、省畜牧局、省建委、省技术监督局、省交通厅等系统外,这一制度在许多地方和部门还没有开始运作,反映在处罚统计报表上多为空白。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统计和行政处罚监督工作的意见
  (一)提高对行政处罚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运用行政处罚统计制度指导和推进行政处罚监督工作。行政处罚统计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对于各级政府和省直各部门从总体上掌握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宏观分析,进而有针对性地指导和推进本地、本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从依法行政的高度对行政处罚统计工作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并善于运用行政处罚统计结果为改进本地、本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服务,不断提高宏观监督水平。
  (二)针对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行政处罚统计制度运行中的差距,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省直各部门法制机构,要透过统计报表漏报或者空白等现象,发现和纠正下级行政机关存在的工作失职或者不作为问题;通过统计报表和平时跟踪检查反映出的有关问题,发现和纠正下级行政机关存在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和不遵守有关处罚监督制度的问题,并设法改变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行政处罚执行难和监督机制薄弱的状况。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七条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第 条的规定,为了加强县级以上政府对设在本行政区域不属于自己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中央和省实行垂直领导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除因跨行政区域地方政府不便于统计的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和哈尔滨铁路局3个系统外,其《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同各级地方政府所属部门一样,均填写一式两份,分别报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和哈尔滨铁路局3个系统的下属执法单位的统计报表,要按不同的行政处罚类型分别填写,直接通过3个主管局汇总后报省政府法制局。
  (三)认真贯彻落实新的统计制度,严格遵守填报时间。由于行政处罚统计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除了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外,这一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些不尽完善之处。为此,决定对《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进行适当修订(见附件)。修订后的统计报表由各填报单位自行复制,从2000年开始执行,每年填报一次,具体填报方法和要求详见附件“填报说明”。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下转发,并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情况通报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行政处罚统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了统一填报时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次年五月20日之前上报统计报表;县(市、区)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市(地)级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次年2月10日之前上报统计报表;市(地)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省直各部门填写的年度统计报表,请务于次年2月底之前报我局。
  (四)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确保统计数字全面、准确。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是《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确定的处罚统计工作责任主体。没有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政府和部门特别是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指定其办公室或者有关专门机构负责本地、本部门的处罚统计工作。每一个负有拆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填报义务的单位,都要安排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专人承担处罚情况的汇总和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并注意平时处罚工作情况的积累,切实防止漏报,从源头上保证统计数字的全面、准确。各地、各部门要以这次处罚统计报表的修订为契机,通过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或者专项检查、指导等方式,提高处罚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并保持处罚统计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填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要对填写的统计报表认真把关,审核无误后再签字上报。
  (五)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评,加强对行政处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省直部门法制机构要一如既往,将行政处罚统计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并加大监督指导和检查考评的力度。对于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统计报表填报及时质量较高的单位及其统计工作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不按规定期限上报统计报表,敷衍拖拉,或者虚报、瞒报、漏报、滥报有关统计数字的,要责令限期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各地、各部门在填报新的《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中遇有问题时,可随时同我局政府法制监督处联系(联系人:顾中辉;联系电话:0451-2624800,2626228)。

 

附件: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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