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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严禁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5 生效日期: 2002-03-2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中国证监会哈尔滨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证黑龙江期货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就禁止非法期货交易和以期货交易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经营期货业务资格,非法进行期货交易活动,或以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非法活动。正在进行上述非法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并清退客户资金。

  2、对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设立期货机构,涉嫌构成犯罪的;对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非法从事或变相非法从事期货交易活动,非法经营境外期货、外汇期货业务,涉嫌构成犯罪的;对以“投资咨询”、“代客理财”等为招牌,以高额回报、赠送礼品、虚假融资、减免手续费、提供“免费午餐”等为诱饵吸纳客户资金,采用内部模拟期货交易等手法,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欺货经营者对受害人有暴力、威胁、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或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投资者在非法期货交易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期货交易活动均属违法,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必须立即退出。因参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对拒不退出非法交易,聚众闹事的,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4、投资者应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合法期货经营机构进行交易。

  5、证券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期货经纪公司和营业部的违法违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非期货经纪公司和没有从事期货业务资格的机构违规代理国内商品期货交易的网点;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查处从事非法期货交易,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

  6、广大群众应自觉抵制各种非法活动,发现有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或以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非法活动的,应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中国证监会哈尔滨特派办0451--2357023
  黑龙江省工商局0451--4617521
  黑龙江省公安厅0451--2696384
  特此通告

附:黑龙江辖区内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名单
  
中国证监会哈尔滨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黑龙江省工商局
  黑龙江省公安厅
200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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