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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建筑业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7-07 生效日期: 1994-07-07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199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快发展建筑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牢固确立把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发展的战略思想
  (一)建筑业是国民经济中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产业,是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人民生活提供基本物质条件的产业。发展建筑业是实现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必要手段和基本途径之一。近十年来全省新增固定资产609亿元,其中有65%以上由建筑业完成。
  (二)建筑业是目前国民经济各产业中相关性和带动作用最强的产业之一。据测算,每完成1亿元建筑产值能带动钢铁、建材、化纤等相关行业1.76亿元产值。
  (三)建筑业是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产业,对于扩大劳动就业,特别是吸纳广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具有重要作用。
  (四)建筑业是浙江传统的优势产业,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柱作用。近十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1644亿元,建成投产一批大中型工业、交通、能源项目,推动了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改善了城市面貌和城乡人民的居住条件。一九八三年至一九九三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居住面积从7.2平方米提高到10.52平方米。
  (五)加快发展建筑业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九十年代以至二十一世纪初期将是我国和我省建筑业的大发展和大提高时期。《国务院关于印发<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的通知》(国发(1994)33号)明确提出,要使建筑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我们必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建筑业。

  二、加快发展建筑业的目标、方针和任务
  (六)建筑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符合浙江省情和工业化、现代化、国际化要求的建筑产业体系、市场体系、行业管理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使建筑业真正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建筑业增长速度略高于国民经济平均增长速度。
  (七)到一九九七年,建筑业发展的具体目标是:(1)建筑业增加值和利税总额比一九九三年翻一番,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提高到7.5%;(2)交付使用的建筑产品全部合格,优良品率达到30%以上,创一批国优省优样板工程,总体质量水平上一个台阶,在全国各省市中居先进水平;(3)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产业队伍、市场体系、行业管理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
  (八)加快发展建筑业的基本指导方针是:立足大产业,面向大市场,依靠深化改革和科技进步,调整结构、改善管理、巩固基础、提高素质、加快发展。
  (九)今后一个时期建筑业的重点任务是“四为一参与”,即:(1)为交通、能源等重点工程建设服务;(2)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服务;(3)为城乡居民住宅建设服务;(4)为全国经济建设,特别是上海浦东的开发开放服务;(5)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交流,发展开放型建筑经济

  三、加快发展建筑业的主要政策措施
  (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建筑业的发展,切实加强对建筑业的领导,真正把加快发展建筑业摆到重要议事日程。
  (十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发展以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为主导,城乡集体建筑企业为主体,私营和中外合资企业为补充的,多种所有制同时并存、相互融合的建筑队伍结构,进一步搞好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着力提高城乡集体建筑队伍的整体素质。
  (十二)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深化建筑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适合建筑业特点的现代建筑企业制度。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要普遍推行公司制,逐步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型国有建筑企业可以实行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也可以出售给集体;城乡集体建筑企业要根据自己的规模和特点,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有条件的可以逐步组建成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深化改革,转换机制,逐步由事业型向技术经营型转变,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创信誉、自我发展的企业。
  (十三)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大力发展企业集团,努力形成工程总承包、施工承包和专业化劳务分包三个层次协调发展的企业组织结构。大中型建筑企业要充分发挥技术、装备和管理优势,发展成集科研、设计、施工、装饰、材料设备采购于一体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控股公司;通过国有资产委托经营、参股、控股、兼并、联合、协作等形式,发展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带动施工承包和专业化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建筑劳动力比较充裕的地方要积极发展专业化劳务分包企业,特别是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专业企业。努力提高专业化技术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使企业不断上档次、上水平、上规模。
  (十四)调整企业经营结构,拓宽企业经营范围。实行一业为主,多业并举的方针,鼓励建筑企业在搞好主业的同时,积极发展建筑工程咨询、监理服务、房地产和建材等二、三产业,把发展多种经营作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综合实力的一条重要途径。
  (十五)进一步深化企业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以项目管理为核心,强化建筑企业的内部管理。改变以包代管的“一脚踢”承包方式,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精简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减少管理层次;改革用工和分配办法;严格项目核算制度,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十六)大力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全面推行项目投资的企业法人责任制和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监理等各环节的招投标制度。扩大招投标范围,严格招投标程序,完善评标方法,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和部门分割。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十七)加强建筑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内容,完善合同手续,建立工程索赔制度和合同调解仲裁机制,把合同履约率作为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内容之一,维护合同执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
  (十八)同时,大力培育和发展建筑要素市场。重点发展建筑劳务市场、设备租赁市场、建筑技术市场、资金市场和材料市场以及产权转让市场,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体系。
  (十九)积极发展工程咨询、建设监理、招投标代理服务、质量检测认证等各类建筑市场中介组织,大力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的往宅小区、桩基和地下工程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其他建设项目也要积极推行建设监理。
  (二十)逐步建立、健全建筑业社会保障体系。当前为了解决建筑企业劳保费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根据建筑队伍流动性大的特点,可以对建筑企业职工的劳保费实行统一费率、社会统筹、行业平衡调剂的方法,以利于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条件,增强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的竞争能力。
  (二十一)采取调放结合,小步快走,逐步到位的方式,改革不合理的建筑产品价格体制。实行量价分离和优质优价政策。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构成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定额,及时调整人工费单价,逐步推行差别利润率,适当提高建筑业的行业利润水平。
  (二十二)强化行业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搞好建筑业全行业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加强对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建筑设计和施工队伍、建筑工程质量和行业经济政策的统一管理,健全行业检查、监督和协调、服务体系,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树立良好的行业作风,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三)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建筑工业化进程。加强建筑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促进建筑构配件、制品、设备和半成品适度规模的专业化、社会化生产;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合理组织施工,逐步提高施工机械化水平。加快建筑企业的技术改造,重点发展商品混凝土、模板脚手技术、高效钢筋和高强混凝土以及高级装饰、防水技术。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的现代化步伐,推行计算机辅助设计,提高勘察设计的水平和效率。
  (二十四)调整建筑业专业结构,实现建筑业专业结构的合理化,逐步提高产业层次。要适应建筑市场变化和建设工程向“高、大、新、快、难”发展的要求,重点发展交通、市政和高层、高档建筑专业化队伍,提高设计、施工和装修水平。建立以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业、建筑装修装饰业为主体,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构件加工、机械制造以及科研、教育等专业配套、城乡结合比较完整的高水平产业体系。
  (二十五)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兴业”的道路,进一步强化“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意识,推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装修等各环节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建筑材料、设备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实行质量否决和质量奖惩制度,推行国家GB/T19000质量体系系列标准,积极开展各类质量创优和“建筑之乡”评选活动,确保提供给社会的建筑产品全部合格,不断提高优良品率。
  (二十六)坚持“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方针,增强各级领导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强化企业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要针对建筑业的生产特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活动,增加安全生产设施,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止违章冒险作业,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十七)大力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积极利用外资,发展开放型建筑经济。在巩固省内市场和上海等省外市场的基础上,研究国内外建筑市场发展趋势,组织力量,加强管理,改善经营,进一步开拓上海山西湖北、长江三峡、江西北京和东北、西北等地的建筑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坚持“积极开拓,稳步发展”的方针,以亚洲地区为重点,发展港澳及东南亚市场,巩固非洲市场,调整中东市场,开拓独联体及东欧市场,发挥我省传统建筑技艺和园林古建筑优势,努力进入发达国家市场,逐步使省外和境外建筑工程业务成为我省建筑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统一管理与政策引导,充分用好并争取扩大对外直接经营权。着力培训和组建对外承包工程的经营管理班子,加强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培训考核,建立稳定的海外业务承接机构和信息网络。
  (二十八)注重各级各类建筑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职业教育。办好现有建筑中专、技校和大专院校中的有关建筑系科和专业,强化在职教育和岗位培训,努力造就一大批建筑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提高全体建筑业劳动者素质。
  (二十九)各级政府及计划、经济、财税、金融、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建筑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加强综合协调,统筹安排。要认真研究制定建筑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价格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运用金融、财税和价格等经济手段扶持和促进建筑业发展。对于列入计划的大中型骨干建筑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承担国家与省重点建设任务的企业流动资金,银行在贷款上要予以优先安排。对急需发展又确有困难的,各级财税部门应视具体情况给予减免所得税等政策优惠。
  (三十)加强建筑业法制建设。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建筑业立法步伐,逐步建立并完善建筑业法制体系,用以规范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和经济监督部门要依法行政,依法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建筑业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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