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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5 生效日期: 2001-12-0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1)57号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农垦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等规定,现对全省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等问题规范如下:
  一、法定强制性培训收费
  (一)凡是省直各部门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及省政府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均属于法定强制性培训,其培训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程序管理。
  (二)实施法定强制性培训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申请收费时,要提出收费申请报告,提供开展培训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及省政府规章,出据经省直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文件及培训计划(包括课程设置、时间安排、培训人数、课时数量、教师配备、培训场所)等有关材料。
  (三)培训时间不超过500课时或每班人数不超过50人的,每课时收费标准最高为1.50元;培训时间超过500课时或每班人数超过50人的,每课时收费标准最高为1.30元。各种实习、实验费用包括在课时费用中,不再另行收取。培训费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培训使用的资料必须按实际需要配销,是出版社发行的,按实际定价收取,不得加价。自行编印的辅导性材料,可收取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

  二、自愿有偿性培训收费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开展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不属于政府行为,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收费标准的核定,按照培训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同,分别到省和地市物价部门核定。

  三、社会力量助学收费
  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社会力量助学学校,面向社会招生,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和学习,其收费标准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办学单位根据教学成本和社会供求状况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自愿有偿性培训及社会力量助学培训收费要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变更或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各种培训收费要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培训课时数和具体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和学员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培训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6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下发〈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1995]14号)等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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