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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工商部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镜框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4 生效日期: 2000-04-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财综字[2000]5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镜框工本费的请示》(黑工商发[2000]6号)收悉。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工商部门在2000年换发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可向业户出售正本镜框,必须实行自愿购买的原则,不得强迫。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镜框最终售给业户价格不得超过10元。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批复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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