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财综字[2000]5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镜框工本费的请示》(黑工商发[2000]6号)收悉。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工商部门在2000年换发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可向业户出售正本镜框,必须实行自愿购买的原则,不得强迫。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镜框最终售给业户价格不得超过10元。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批复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