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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4 生效日期: 2000-04-0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2000]60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
  凡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均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财产损失扣除的申报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表式由各市地局自行制定)。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企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企业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须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对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各地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要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上级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审批或核报,必要时要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财产损失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市地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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