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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牡丹江市互联网用户网络使用费实行包月制资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9 生效日期: 2000-03-2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经字[2000]61号

  牡丹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牡市互联网用户网络使用费实行“包月制”资费标准的请示》(牡价经字[2000]22号)收悉。为进一步促进牡丹江地区互联网事业的发展,调动政府、企业、个人上网的积极性,根据牡丹江市的实际情况,你市拟对电话拨号上网的个人用户实行包月制。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市电信局在牡丹江地区试行对个人用户实行包月制,具体标准批复如下:
  一、电信部门对电话拨号上网的个人用户实行包月制,必须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用户接受服务。

  二、包月制资费标准暂定为40元/30小时和80元/70小时两种。超过部分仍按国家现行资费标准4元/小时。

  三、对不实行包月制的用户仍执行国家现行4元/小时资费标准不变。

  四、上述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暂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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