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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2-14 生效日期: 1994-02-14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镇房屋租赁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第51号令发布的《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对房屋租赁管理问题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本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因需要租赁房屋时,必须由出租方向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后,方可租赁房屋。
  房屋租赁应遵守国家、政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利用房屋租赁从事各种违法活动。

  二、从1994年3月1日起,全面实行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制度,凡租赁房屋新办各类工商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用于经营、办公、仓储等,均应持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租赁房屋用作住宅居住的,租赁双方应持房屋所有权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发给《房屋租赁许可证》,进行租赁活动。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因特殊需要租赁私有房屋,由承担人持有关证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房屋租赁许可证》。

  三、对1994年3月1日以前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已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租赁双方应持房屋所有权证明、租赁协议书、营业执照,于1994年6月30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补办登记,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发给《房屋租赁许可证》。

  四、对逾期不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或无《房屋租赁许可证》从事房屋租赁的,根据《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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