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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5 生效日期: 2003-08-25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发〔2003〕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任务大幅增加,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农税征收机关的工作量也相应大幅增加。为积极适应新的形势,切实做好农业税征管工作,努力实现依法治税,确保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完成和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巩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今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改进和完善农业税征收方法。今年农业税的征收,一般采取征收代金的办法,也可继续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农民以完成农业税金额任务为准。具体是交粮食还是交现金、交早稻还是交晚稻,由农民自主决定。对中晚稻退出保护价收购,实行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改革的试点地区,农民以粮食抵交农业税的,以及非试点地区农民以早稻抵交农业税的,一律实行“随行就市、依质论价、多退少补”;对非试点地区农以中晚稻抵交农业税的,参照省政府确定的收购保护价,实行“依质论价,多退少补”。农业税计税价格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2〕10号)规定执行。今年的农业税征收任务一般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种植农作物的情况及其收获季节和纳税人的经济状况,实行夏、秋两季征收或者实行常年征收。乡镇可设立纳税大厅常年征收,也可以在村或村民小组设立流动或固定征收网点,实行“定点、定时、定额”集中缴纳、分户开票。 
  二、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农业税征收管理。实行由乡镇政府组织领导,村级组织协助,粮食、银行等有关部门配合,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征管,聘请代征员实行代征的农业税收征管机制。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应积极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及其附加征管工作,但不得代行执法权。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坚持依法征收,严格执法,文明服务,克服方法简单和态度粗暴,坚决做到“六不准”,确保农村社会稳定。要加强税收宣传工作,引导和鼓励农民积极依法纳税,履行应尽义务。要加大今年农业税征收工作力度,强化征管手段,切做到应收尽收。对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规定的贫困农户和受灾农户,该减免的要给予减免;对有能力纳税而无故拖欠税款的农户,要做好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征收;对极个别抗税的农户,在反复做工作无效的前提下,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程序执行,但不许在法律之外,用违法手段强行清收。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由农业税征收机关与正税同时征收,实行乡管村用,并在乡镇财政所设立专户,与用于村级的转移支付资金一并按村设账、按进度拨付,由乡镇有关部门监督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用农业两税附加和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抵缴农业税。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农业税的征收工作。粮食部门和其他粮食收购者在收粮时要切实承担起代扣代缴农业税的责任,并及时与财政部门结算清缴农业税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占压农业税款。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提供结算资金。各地各部门不得搭车收取水费和其他规费,不得在农民交粮时代扣除农业税及其附加之外的任何税费。 
  三、认真做好农业税减免工作。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区别灾情轻重程度,严格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认真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要认真落实农村各项社会减免政策,切实搞好对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农村特困户、烈军属、伤残军人、残疾人的农业税减免工作。要改进和完善农业税减免方式,灾歉减免除特大自然灾害外,一般实行先征后减,社会减免必须做到先减免后征收,确保农业税减免资金落实到应享受减免的农户,坚决纠正和制止截留、挪用农业税减免资金的错误做法。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建立稳定的农业税减免资金渠道。县(市、区)按规定从当年农业税依率计征税额中提取的农业税减免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要切实用于乡村农业税灾情减免、社会减免和基建占地减免等,对减免余额可以实行滚动使用,丰歉调剂,如当年无灾,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各地要加强对减免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随意动用减免资金。 
  四、加强农税征管队伍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税征管机构,充实农税征管人员。按照省政府赣府发〔2002〕10号文件精神,目前80%以上的市、县、乡都成立了农税局(所),对尚未建立农业税征收管理局(所)的地方,必须在夏征前组建到位。农业税征收管理局(所)的机构性质为行政执法单位。乡镇成立农业税征收管理所,与财政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各地要按照农业税收征收总额和地域分布情况科学合核定市、县、乡农业税征收管理局(所)人员编制,乡镇为5一8人,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核定的乡镇总编制内调剂解决。对农业税征收管理局(所)的人员编制配备,原为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继续保留行政和事业编制。要积极推行农税代征员制度,建立健全的农税代征网络,对聘请的代征员,应通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要高度重视农税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加强对农税干部的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农税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农税干部队伍。 
  五、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税征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税收工作的领导,把农税征管工作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实事求,密切联系群众。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和督查指导,不断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探讨新对策。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矛盾,及时化解,确保农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要积极为农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和创造必要的条件,帮助农税征收机关改善征管条件,强化征管手段,实现依法治税,支持基层农税征收机关进行信息化和纳税场所建设,保证代征手续费支付等经费的基本需要。县级财政要认真按照省政府的规定足额安排农业税征收经费,设区市财政安排的经费也应在上年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各地可比照执行我省地税部门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好农税征管人员的待遇问题,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于历史原因,乡镇财政所(农税所)现有农税征管人员多为聘用制干部或助征人员,各地要根据这一实际情况,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和新的农业税征收工作的特殊需要,在这次乡镇机构改革中,对财政所(农税所)从事农税征管工作多年并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聘用制干部或助征人员要予以保留,以保持乡镇财政和农税征管工的连续性,确保农业税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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