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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春季防火命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3 生效日期: 2000-03-1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我省已进入春季火灾易发、多发期,防火任务十分艰巨。为做好春季防火安全工作,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每年3月2O日至5月末为我省春季防火期。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层层制定春季防火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春防期间,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检联查,发现问题立即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维修、更换、补充公共消防设施。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大风天和高火险等级天气火灾扑救预案,落实灭火力量和器材装备,确保紧急状态时能拉得出,用得上。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加强重点部位、岗位、工段的看护,每日要进行防火巡查,夜间严格执行领导、保干、更夫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进行夜间防火检查。要保证疏散条件和设施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制定安全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要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功能齐全并能有效使用。商业场所在非营业期间要关闭营业用电,降落防火卷帘。商业场所的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的夜间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公共娱乐场所要张贴疏散图示,营业期间严禁进行可燃装修施工和其他明火作业,严禁从业人员在经营场所内留宿。

  三、大风天和高火险天气,要进行包片巡查。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到责任区开展巡查。大型物资集中场所、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加强巡逻;要健全群众义务消防组织,补充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器材装备,制定灭火预案并开展演练。

  四、居(村)委会、农场、林场都要组织制定并发放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消除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各类不安全因素,春防期间组织人员经常开展防火巡逻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农村的柴草垛、林区的子城要进行治理。

  五、市、县、乡(镇)政府必须根据城镇火险趋势预报及时发布禁火命令。凡遇五级大风或高火险天气,禁止易引起火灾的生活用火,禁止室外吸烟和明火作业;凡遇六级以上大风或强火险天气,禁止能够引起火灾的生活、生产用火,对三类输配电线路供电单位停止供电。

  六、各类学校及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对在校学生、在岗职工开展消防常识教育。各新闻单位要及时播报春防动态,播发消防公益广告,在火灾多发期开设消防安全专栏(题)宣传消防法规和常识。各单位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各类公共场所要加强内部职工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七、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违反消防法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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