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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委关于对外官方科技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1-01 生效日期: 1987-01-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科外字(1986)185号

   一、凡我省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我国政府部门与外国政府部门之间和外国相应地方政府之间签署的科技合作协议所进行的交流与合作活动,均属对国外官方科技合作。
  二、官方科技合作协议包括协定、议定书、换文、会谈纪要和备忘录等。

  三、省级官方科技合作协议可分为二级:一级为我省与外国相应的地方政府之间的科技合作协议以及由于对外需要,以下属单位(厅、局或研究院、所)的名义签署,但其实质相当于政府部门的对口科技合作协议;二级为在省级协议内,厅(局)级或高等院校、研究所以及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对口科技合作协议。

  四、各类协议的文本应包括下列内容:合作的目的、原则、领域、方式,协议有效期、责任分担,人员交流、资料、仪器设备的交换方式,合作费用的支付办法,成果分享及知识产权的处理意见,执行部门,会晤方式。以及合作项目的附件。

  五、凡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方可列入官方科技合作协议:
  1、省科技计划中的重点攻关项目;
  2、合作双方的费用均有保证;
  3、对双方有利,并能推动科技合作深入发展,或具有贸易前景的项目。

  六、审批:
  1、一级科技合作文本草案由主办部门提出后,经省科委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科委和外交部共同审批。
  2、一级科技合作协议的换文、会谈纪要、备忘录,由主办部门送省科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科委审批;
  3、二级科技合作协议的文本(包括议定书、会谈纪要、备忘录)和会谈方案经省科委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4、在执行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的过程中,需签署的一般性会谈纪要、备忘录,或一般性业务会晤的会谈方案,如内容不超过原报请批准范围,可由主办部门自行审定,内容超出原批准范围的,按规定程序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5、纳入科技合作协议的项目和年度会晤期新增加的项目,均须按正常程序申报,以便优先纳入全省对外科技交流项目计划。

  七、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1、凡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的项目,都要按计划认真执行,在经费、人力等方面均应优先安排,不能轻易撤消,执行胡有困难,需要撤消时应做好对外解释工作。省级协议撤消后要通过省科委,通告外交部和国家科委。如对方不遵守协议,应由相应部门向其交涉,促使其履行协议。
  2、执行省级官方科技合作协议过程中,遇有涉及政治性的重大政策性的问题时,主办部门需及时通过省科委请示国家科委和外交部以便妥善处理。
  3、跨部门的官方科技合作协议,应由省科委与有关部门商后,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各参加部门要在牵头部门的统一协调下,认真执行本部门负责的项目,并应及时将执行情况通告牵头部门和省科委。
  4、官方科技合作协议联合委员会的中方主席或参加会唔的中方团长,其级别应与对方大致相应,礼宾规格要适当,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
  5、对于正在执行中的科技合作项目,各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应将进展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科委。合作项目执行完毕后,应在两个月内向各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

  八、保密和成果
  1、凡为执行科技合作协议,需要向对方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均应由主管部门根据各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2、在执行科技合作项目过程中所获得的科技成果,应坚持与对方分享的原则;由我方的贡献而取得的成果,我方应坚持有发明权,同时应争取共同申请专利权。
  3、应将有关专利和许可证贸易等条款写入有关合作文本。文本签字前,应征求省或国家专利管理机构和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4、各执行单位对官方科技合作项目要建立技术档案制度。凡通过合作项目所获得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要及时组织人员翻译整理,在不违背所承担的义务条件下,加强国内交流。
  5、各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本部门所承担官方科技合作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应采取措施,鼓励执行单位做好成果的消化、吸收、推广和应用工作。
  6、科技合作成果的发表,应按协议规定办理。对成果的宣传报导要实事求是。稿件发表前,要经主管部门审查,重大项目的指导须经省科委报请国家科委同意。

  九、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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