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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省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1-01 生效日期: 1987-01-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科外字(1986)183号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黑政发(1985)94号文件,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省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省科委归口审批范围:
  省直和各地、市、县及中央在我省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所执行的下列项目均由省科委管理:
  (一)出国进行科技考察、讲学和合作研究;
  (二)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科技专业会议或参观科技博览会、科技展览会;
  (三)通过政府部门或民间渠道出国研修进修和留学;
  (四)出国商谈和签定省级政府间或部门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五)出国举办科技展览会、技术座谈会或技术培训班;
  (六)由省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专款安排的出国留学、进修及邀请国外专家来省工作;
  (七)省组团专程看望、慰问在国外的科技工作者、进修人员和留学生;
  (八)加入国际科技学术组织;
  (九)邀请国外专家、学者来省进行上述有关的各项活动。

  二、审批权限:
  (一)下列事项由省科委报省政府初审,送国家科委审核报国务院审批。
  1、副省长以上或相当于这一级的人员率领或参加的科技代表团、组出国;
  2、邀请国外副部长以上或相当于这一级的人员率领或参加的科技代表团、组来省;
  3、出席政府性国际科技组织大会或非政府性国际科技组织倡议召开的,讨论重大问题和制定国际公约的科技会议;
  4、在我省举办外籍人员数目在五百人以上的国际科技学术会议或专业会议,或外籍人员数目在五百人以内,但会议涉及重大政治问题或有一定特殊意义的;
  5、以国家委员会或全国委员会的名义参加政府间或重要的非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
  6、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的签订;
  7、出国举办规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科技展览会。
  (二)下列事项由省科委初审,报省政府审核;再呈送国家科委审批。
  1、商谈省州政府间,及其所属部门间的多边和双边科技交流合作协定和年度执行计划;
  2、以国家委员或团体委员身份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
  3、在我省举办外宾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国际学术会议与专业会议,或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科技展览会;
  4、出国举办一千平方米以下的科技展览会。
  (三)未列入上述两项的出国和来省项目均由各主管部门送省科委审核,报人民政府审批。
  (四)赴未建交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团,组由省人民政府报外交部审批。
  (五)赴港澳地区的代表团、组,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根据出访内容分别报送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港澳工委审批。

  三、申报要求
  (一)各基层单位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的?对外科技交流项目,各主管部门必须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于十月底前将本系统下半年对外科技交流项目报送省科委进行综合平衡。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报告、汇总表及各项的详细表格。省科委根据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各单位的资金和对外渠道的落实情况,编制全省对外科技交流年度计划,并与省财政厅协商,落实外汇指标后,按审批权限分别报省人民政府、国家科委和国务院审批。
  (二)各单位、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优先考虑政府间,部门或省州间的科技合作协定项目。
  (三)邀请来省项目。要求、邀请外国专家、学者来我省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的请示应包括来省目的,活动内容、专家简历和主要学术成就以及活动经费处理意见等。附有详细接待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送省科委外事处审批。
  (四)经批准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各主管部门应该积极组织落实,确保按时圆满实现;未列入计划的临时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

  四、项目的执行
  (一)经批准列入计划的项目、应由主管部门提前五十五天,按黑政发(1985)94号文件的出国审查内容要求,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签发的出国人员审查表、国外邀请电和出国活动计划,先送省科委审核及办理必要的手续后,由省科委统一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组团原则。根据计划任务要求组织出国团、组,其组成人员要少而精,要选派政治思想好、技术上懂行、具有保密知识、有一定的外语水平及涉外能力、回来后能起较大作用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出国。组团单位要根据政治思想、业务工作等情况指定团长负责全团工作。专业考察团、组必须有行政管理人员参加时,其人数所占比例,一般应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三)制定计划。团长要组织全体成员认真讨论明确出国任务,了解与此有关的国内外情况,特别是访问国家的情况,研究制定国外工作计划和归国后的落实意见。出国计划应包括代表团、组名称出国任务;考察单位及考察的主要内容;日程安排和路线;人员组成,对外身份及对外介绍口径、分工;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以及需请示的问题。出国计划应一式三份。一份出国团、组留用,一份送组团单位。一份与申请出国任务批件同时报省科委科技外事处。
  (四)安全保密教育。团长要组织全团人员学习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并接受外事纪律的教育。要指定一名安全保密员配合团长做好此项工作,应特别加强对翻译和熟悉外语团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行前汇报。代表团、组在动身前应向有关部门作全面汇报。一般团、组向组团单位领导汇报,重要团组向省科委科技外事处汇报。并接受全面检查出国准备情况,凡是还没有做好准备工作的团组不能仓促出国。
  (六)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或专题报告。
  不论是出国活动不是邀请国外专家、学者来省活动都应认真地进行总结、及时写出书面材料,其总结内容应包括活动的主要情况收获、交流成果推广应用的措施,及时对今后工作的建议,安全保密与外事纪律遵守情况,经验教训等。除工作总结外,还须写书面技术总结或专题报告。技术总结或专题报告要详细整理对外交流活动中了解到的技术内容和收获,同时应包括参观、访问单位及人员和来访团组及人员的基本情况。上述两项总结在工作结束后十五天内完成。一式十份,送省科委科技外事处。
  (七)工作汇报,对外交流活动的工作总结做出后,一般还应把总结的主要内容向有关领导做口头汇报,提出交流推广应用成果的建议和实施方案,以取得领导的支持,便于认真贯彻执行。
  (八)对外科技交流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为我所用,各单位应重视这一工作。每项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结束后,各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督促主办单位将交流中收集到的样机、样品和技术资料及时向省内有关人员和单位介绍与推广。并将推广应用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效果的情况,及时报省科委科技外事处,以便编入对外科技交流效果汇编。在对外科技交流中获得具有重大意义的效果或在推广应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国家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五、附则。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出 国 须 知
  一、护照
  出国人员应在动身前三十五天,携带出国任务批件、申请护照卡片及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小二寸、平光纸、正面免冠近期照片三张到省外办专家领事处办理护照。拿到护照后,应核查姓名、出生年月、地点是否填写正确,并在签字栏上签名。
  二、签证
  出国前必须办妥我国的出境签证。所去国家的入境及出境签证。办理签证的具体地点及有关事项需在办理护照时询问清楚。
  三、机票
  出国团、组必须在动身前两天持全体人员有效签证、护照到民航局购买机票,拿到机票后应检查机票填写的飞机班次、日期、途经城市和到达城市是否正确,座位是否确认(即机票上是否有“OK”字样。
  四、置装
  出国人员所需服装应在出国任务批件下达后,按有关规定购置出国用服装应清洁、整齐、挺直。
  五、出国费用
  在动身前五天,由出国团、组负责财务的同志携带经核批后的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空白支票、出国任务批件(或护照)和经省外汇管理局签字的出国申请报告影印件,到省外汇管理局购买外汇。
  出国代表团、组,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次出国在三十天以内的,每人发给三十美元;超过三十天的,从第三十一天起,按天计算,每人每天发给一美元用于洗衣、理发等开支。在有临时出国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用人民币按以下标准换一次自由外汇;正副部长以及相当于正副部长的人员一百美元;正副司局以及相当于正副司局级的人员七十美元;其它人员五十美元。个人按规定兑换的外汇,由组团单位统一解决,按兑换时的外汇牌价进行结算、在出国前将人民币交组团单位财务部门。
  六、购买小纪念品
  代表团、组赠送小纪念品的费用,可按出访人数,时间长短,每访问一个国家,每人掌握在三十元之内(五人以上的代表团、组,每访问一个国家,每人掌握在四十元之内)凭发票报销。
  七、通知
  出国计划经审查批准后,以信件或电话通知接待单位,其通知内容为:代表团成员、身份、性别、动身日期、航班号、抵达航空港、抵达日期等,以便接待单位安排(或双方商定)日程和预订旅馆,同时应将以上情况通知我驻外使(领)馆,以便取得必要的指导。
  八、行前检查
  出国团、组成员在出发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护照、机票、外汇、现钞携带证明、资料和名片等是否都已齐全;生活用品、服装、常用小药品和小礼品是否备齐;不准带出的文件、资料、笔记本、工作证、出入证、人民币、粮油票等是否都作了适当处理。
  九、在国外注意事项
  1、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2、对重大国际问题,对外表态要符合我国对外政策;
  3、不要随便议论主人的礼遇与参观访问中遇到的问题,如有意见要向对方提出,应报告团、组领导,不要擅自对外表态,对外联系要专人负责。个人不要向对方提出要求;
  4、参加社交活动需主动与外国朋友接触,态度要自然、大方稳重、不拘谨,如对方打招呼,可按一般礼貌同其握手交谈,但对身份不明或不熟悉者不可深谈;
  5、提高警惕,注意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敌情破坏、绑架或策反,遇可疑情况立即报告,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6、不能携带内部机密文件(包括单位打印的材料),内部报刊,记有内容情况的笔记本等,重要代表团出国必须带机密文件时,要备有保密文件箱,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7、严防被窃照、窃听、泄露国家机密,对外交谈不得涉及内部机密情况,与外国人谈判不要将机密文件摆在桌上,在旅馆、饭店、汽车等场合,严禁议论内部问题,商量对策和交换意见应在有保密条件的地方进行:机密电报和文件必须在使馆保密室草拟;
  8、私人通信不谈内部问题,不涉及国家机密,收到的信件及时销毁,不要携带私人信件;
  9、个人行李物品要严格保管,加锁,发现可疑情况,应进行检查;
  10、不得擅自离开集体住地,未经组织同意不得和任何外国机构和个人发生关系。如需会见老朋友,找亲人,事先应请示代表团、组领导;
  11、发扬团结友爱的互助精神,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督促,相互之间有意见,不要在国外议论和争吵;
  12、遇有大型活动,尊重带队人的意见,听从集体安排,不随意行动;
  13、不得出入不正当的娱乐场所;
  14、应向对方介绍我对外一般不接受礼品的规定,收下的礼品应由专人登记,保管,回国后按规定统一处理;
  15、严格执行外事经费开支制度,注意节约,不得随意挪用公款;
  16、不准随意增加访问国家和地区,不能绕道旅行和游览;
  十、临时出国人员国外经费开支规定
  出国人员应配备两人负责(一人管帐,一人管钱)。代表团、组长要对国外支出负责。一般情况下集中管理,如分散活动,亦可分别保管一定数量的现钞,但手续要清楚。每次开支都要有票据,或由经办人合开的证明,由团、组长签字,每项开支都要登记,手续要清楚,完备。
  在国外的生活费要按规定标准开支,生活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房费、伙食费、交通费、小费、个人生活零用费,以及其他公杂费。上述范围以外的费用,一律不得开支。
  十一、回国后的工作
  回国后应做如下事项:
  1、收护照交省外办专家领事外;
  2、代表团、组负责财务同志到省外汇局领取“国外费用开支明细日记帐”和“出国决算表”按表中所列的项目逐项填写,同时将发票(无发票的证明条)用十六开纸按时间顺序粘贴,代表团组负责财务同志和团长签字后,填写单据封面,经主办人逐项审查,领导签字后,到省外汇管理局结帐;
  3、退还出国所借物品;
  4、按国务院国发(1984)4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修订在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容规定的通知”上交礼品;
  5、上交资料,将带回资料开列清单,经团、组长审查后,将资料及资料清单一并交省科学技术情报所。两份以上资料出国人员可留一份,单份资料,确系出国人员工作所需,情报所可免费复印一份,但原件必须留情报所。
  十二、回国鉴定
  出国人员回国后对在国外表现应进行鉴定,经出国团、组全体成员评议后,写出评语,经团、组长审签后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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