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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法院系统审判、执行案件部分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3 生效日期: 2001-09-1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1]46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制定《黑龙江省法院审判、执行案件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2000]黑高法鉴字第五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法院司法鉴定部分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开展司法鉴定必须以《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为准则。严禁违反《条例》规定开展业务并收取费用。

  二、收费原则
  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原则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财政厅、物价部门制定的其他行业的收费标准执行。其具体项目是:
  (一)司法会计鉴定收费标准,按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师事物所业务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字[1995]6号)执行。
  (二)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按省技术监督局、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技监联发[1994]46号)执行。
  (三)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按黑龙江省物价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分行《关于黑龙江省建设银行系统工程咨询公司收费标准的规定》(建银黑建[1993]23号)执行。
  (四)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计委、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黑价联字[2001]26号、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黑价联字[2001]27号文件执行。涉案的其它类鉴定收费按《条例》中有关规定原则执行。其中,收费标准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由你们提出具体申请,经省财政、物价批准后执行。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省高院的执行标准,中级法院在此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10%,基层法院向下浮动20%。
  此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暂试行一年。届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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