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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第四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8 生效日期: 2001-08-28
发布部门: 佳木斯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佳木斯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三五'普法决议情况和'四五'普法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会议认为,自1986年以来,我市已经实施了3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全市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保障作用。但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法制宣传教育仍然任重道远。会议指出,不断提高全市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依法治理水平为了巩固和发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成果,进一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从2001年到2005年在全市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为了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议: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宪法和基本法律,进一步增强全市公民宪法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在深入学习宣传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宪法的同时,努力开展与广大公民工作、生产、生活等权利义务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遵纪守法和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要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重点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宣传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民需要熟悉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资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二、要突出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在抓好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要突出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特别宪法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努力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深入学习、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自觉维护法治的统一与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青少年要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坚持从小接受法制教育,学习掌握公民应当懂得的基本法律常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学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努力学习与本行业有关的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经营管理的自觉性。

  三、要坚持学法用法紧密相结合,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要继续深入开展依法治市活动。各地方、各部门、各行业要建立健全普法和依法治理责任制,把普法与执法、学法与用法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加大依法治理工作的力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基层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要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各部门、各行业的专项治理活动,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来开展,并逐步形成以地方依法治理为主体、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的依法治理格局。要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健全民主政治建设,确宪法法律赋予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各项权利的落实,使全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四、要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宣传舆论阵地的作用,从实际出发,充分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形象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扩大教育覆盖面,营造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城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广泛联系群众的特点,把法制教育落实到每家每户。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整体发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紧密结合形势,有针对性地进行,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走过场。

  五、要不断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全市一切国家机关、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学校都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依法治国和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要坚持条块结合,充分调动地方和行政部门的积极性,切实形成主要领导分工负责、部门积极参与、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监督,定期听取'一府两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认真开展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活动,确保本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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