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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7 生效日期: 2002-06-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发布文号: 沪房地资拆[2002]289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上房集团、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 
  为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现就管理和使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以下简称货币补偿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货币补偿款的管理和使用 
  (一)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以拆迁人的名义在银行开立“xx建设项口货币补偿款专用存款账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并存入货币补偿款;拆迁基地属于分期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分期存入货币补偿款。该资金专项用于开具“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存单”(以下简称特种存款单),不得挪作他用。(二)拆迁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填列《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并向银行出具如下证明文件和材料: 
  1、拆迁人的基本存款账户管理卡和开尸许可证; 
  2、建设项目批准又件; 
  3、拆迁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应根据拆迁人的要求为拆迁人出具货币补偿款的存款证明(附件1)并按规定收费;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后,拆迁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将存入的货币补偿款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名义开具特种存款单。 
  (五)拆迁人向开户银行申请将货币补偿款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名义开具特种存款单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 
  1、“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清单”(一户一单),清单内容包括:拆迁基地名称、拆迁人名称、被拆迁户总人数、安置款总金额、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安置款金额; 
  2、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局出具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3、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 
  (六)开户银行开立特种存款单后,通知拆迁人前来办理领取手续,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 
  (七)银行开立特种存款单后,该专用存款账户无多余金额的,拆迁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销户手续;专用存款账户有多余金额的,拆迁人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管理卡、开户许可证和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出具的划款证明,向开户银行申请开立银行本票,将多余款划归其基本存款账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八)拆迁基地属于分期拆迁并由拆迁人将补偿资金分期到位的,在每期用完后,下一期补偿资金未存入前,开户银行应及时告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房地局。 
  二、货币补偿款的支付 
  (一)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需要提取现金的,应持本人的特种存款单以及本人身份证至开具特种存款单的银行,填写支款凭条,申请将特种存款单款项以现金形式提取,银行应根据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并审核被拆迁人身份证件无误后于以办理;需要转存为储蓄存款的,比照办理。 
  (二)转帐支付 
  1、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需要转帐支付全部或部分商品房款的,须持本人的特种存款单、填妥转帐款项及房产商的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等内容的“上海市个人住房安置划款证明单”(附件2)、购房合同正本、购房合问复印件一份以及本人身份证,要求开具特种存款单的银行将款项转帐支付给房产商,银行审核相符后,办理转帐。特种存款单由银行收口,购房合问正本退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购房合问复印件由银行归档保存。 
  2、被拆迁人需要以特种存款单支付存量房款的,须持特种存款单、签订的买卖合问以及本人身份证,至开具特种存款单的银行,将款项转帐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 
  3、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商品房、存量房价款额低于特种存款单金额的,余额可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取现金或转存为银行储蓄存款。特种存款单多张合用有余额时,比照办理。 
  三、《特种存款单》的使用规定 
  (一)《特种存款单》为记名式存单,可以挂失,不得转让。特种存款单款项专项用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购买商品居住房屋或独用成套的存量房屋,也可转存为储蓄存款或提取现金。 
  (二)特种存款单遗失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向开具存单的银行办理挂失,其手续比照储蓄存款存折挂失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委托他人办理购房转帐支付、余款提现、转存或存单挂失的,被委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身份证、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办理。 
  (四)被拆迁人为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或有身份证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办理、转帐支付、取现或挂失手续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监护人须提供监护人本人身份证和证明监护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如被拆迁人户口簿、被拆迁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五)拆迁人在2001年11月1日之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被拆迁人亦取得《特种存款单》但尚未购置居住房屋的,可以比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的规定事项自文发之日起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建设项目货币补偿安置存款证明书 
  2、上海市个人住房安置款划款证明单 
  3、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清单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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