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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各级党政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的暂行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5-22 生效日期: 1986-05-22
发布部门: 中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建设,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二十七条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机关岗位责任制是在党政机关中实行的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条例在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施行。

 

第二章 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条    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工作任务、职责范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规定出所有工作人员的职位、权力、责任和奖惩条件,做到任务到人、权力到人、责任到人。


    第五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根据自己的职位,制定岗位责任制,经群众讨论修改,逐级审定,然后付诸实施,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领导干部的岗位责任制,要由本人起草,交下一级讨论,然后再由上一级审定。实施时必须坚持对上实行逐级负责,对下采取分级督促的制度。


    第六条    岗位责任制一经确立,所有工作人员都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    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1、工作任务。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应承担的具体职能业务和必须完成的任务。
  2、工作权限。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在人事、业务、财务上以及其他方面所应行使的权力(如主管多少下属,有权处理什么业务事项,在谁的直接领导下工作等)。
  3、工作标准。必须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时在质量、数量和时限上的具体要求。
  4、工作责任。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行使工作职权时在政治上、行政上、法律上所应负的责任。
  5、共同要求。对工作人员在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学习效果、遵纪守法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


    第八条    结合岗位责任制,明确、具体地制定思想政治工作、学习、会议、财务等各项机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岗位责任制度的基本形式:
  1、按职定责、定权责任制。具体内容是:按照部门及职位定权、定责、定指标。采取这种形式的主要是党、政、群机关。
  2、联系经济指标责任制。具体内容是:按业务分工包企业,根据产值、利润、销售和产品质量四项指标确定任务,以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内容。采取这种形式的主要是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3、任务包干责任制。具体内容是:定人、定任务、定时间,包片、包点同分管工作相结合,并根据分管工作和包片、包点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奖惩。采取这种形式的主要是乡镇机关和街道办事处。
  4、技术承包责任制。具体内容是:定人、定任务、定合同,包技术指导、包经济指标。采取这种形式的主要是业务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部门。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条    为使岗位责任制得以顺利施行,须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采取组织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依据岗位责任制度,从本质上反映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和贡献大小。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实行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以考绩为主。
  把责任和劳、绩结合起来,对工作成绩和工作效率进行客观评价。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机关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岗位责任制的建立与实施,由同级考评委员会统一领导,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考核采取一级考核一级的办法。即上级考核下级,正职考核副职,最后由考评委员会作出结论。


    第十四条    考核要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月小结,季写实,半年初评,年终总评。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坚持奖励与惩罚相结合,以奖励为主;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建立奖惩制度,并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奖优罚劣。


    第十六条    奖励条件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奖励种类的使用、比例、批准权限、程序、经费以及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省人事监察局制定的《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对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工作不负责任,完不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和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根据本部门的奖惩办法,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和市直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齐齐哈尔市人事监察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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