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1999]129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不上防伪税控系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坚决不能供应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对其开具的普通发票严格审查.对仍没有申请上防伪税控系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以外的货物,可以使用“黑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