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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01 生效日期: 1998-04-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1998]23号

万县、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法作出的罚款决定,都应当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二、代收罚款的机构 
  市人民政府确定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城市合作银行为本市行政机关罚款的具体代收机构。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上述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中的一家或若干家为本级行政机关罚款的具体代收机构。 
  三、代收罚款协议的签订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及时与代收机构 中的一家或者几家签订代收协议并予以落实。 
  自代收罚款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财政部门备案,代收机构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罚款收据的格式、印制和使用管理办法,在财政部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前,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行政机关和代收机构应按规定使用。 
  (二)财政部门应当向代收机构支付的手续费,在财政部尚未制定具体标准前,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暂行标准。 
  (三)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执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拨付。 
  (四)代收机构应当在代收网点、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 
  (五)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既要积极、稳妥地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又要以此为契机不断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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