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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关于规范驾驶员考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3 生效日期: 1999-11-1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1999)79号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
  为适应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我省大部分车辆管理所相继投资建设了现代化、高标准的机动车驾驶员考验场,使机动车驾驶员考验工作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考验工作更具公正性。由于考验场投资较大,运行费用较高,按人工考验收费标准执行难以运转。经研究决定:在不增加机动车驾驶员申报人负担的基础上,考验费仍在驾驶员培训费中支付。按照以上原则,现将我省车辆管理所现代化考验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科目1(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收费标准为100元;科目2(场地驾驶)B型收费标准为380元,C型收费标准为330元;科目3(道路驾驶)B型收费标准为200元,C型收费标准为180元,以上收费包括车辆、场地使用费用和考前一次全程练习费用。

  二、机动车驾驶员考验允许补考一次,免收考验费用。三次以上(含三次)补考,考验费由学员个人承担。对机动车驾驶员考验部分科目不合格的,只对部分不合格科目进行补考,合格科目应继续有效。

  三、报名费和驾驶证工本费仍按黑财综字(1994)6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各地车辆管理所在地达到现代化考验管理水平时,需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共同认定后,方可按此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对未达到现代化考验管理水平的车辆管理所的考验收费标准,仍按照黑财综字(1994)6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对自愿租用现代化考验场地和车辆进行练习的人员,可适当收取费用,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

  六、以上收费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

  七、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此通知为准。本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如有实际问题,将随时进行调整。试行期满后,根据成本情况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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